文档详情

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pdf

发布:2017-09-14约6.4万字共57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摘 要 劳动争议,又叫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 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不协调的表现。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改革的进行,非公有制企业的比重日益提 高,我国劳动争议的发生也随之不断变化,出现新的特点和状况。第一,劳动 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第二,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多 样化,多数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利益。第三,劳动者申诉率高,用人单位胜诉 率低。第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劳动争议比重日益增加。第五,集体劳动争 议数量日益增加,涉案人数众多。如何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的劳动关 系是我国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 目前采取的是“一调、一裁、二审” 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一调、一裁、二审”的体制符合我国国情,尽量化干戈 为玉帛,使劳动争议在调解和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避免把纠纷和矛盾推向法 庭,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的全面 深化,劳动关系将继续呈现急剧变化的发展态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 关系不断调整,权利和利益纠纷不断增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和 艰巨。建立一个符合我国现有国情、与国际接轨的、能有效的处理劳动争议的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迫在眉睫。而改革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更是重中之重。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 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做出裁决的活动。它具 有以下特征:第一,双方当事人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第二, 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第三,一裁但不具有终局效力等特征。其与民商 事仲裁具有许多不同之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劳动争议 诉讼程序又各有不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经历了中华民国时期、中华苏维 埃时期以及建国后等三个时期,从而形成了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劳动争 议仲裁制度建立以来,各级仲裁委员会依法及时公正的处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 案件,为维持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结构调整的全面深化,劳动关系发生巨大变 1 化,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劳动争议也随之不断变化和增加,现有的劳动争议 仲裁制度已经不符合劳动争议处理的现实需要。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 着若干问题。第一,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存在极大的不足之处。仲裁前置, 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合法行使;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增加当事人解决劳动争议的成本;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劳动 争议仲裁的时效制度存在缺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模糊不清;劳动争 议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不明确;缺乏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制度。第三,缺乏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监督机制。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主要通过自我监督的 形式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但实际上难以实现;法院对 劳动争议仲裁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第四,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机构 设置未能实现三方机制。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政 府经济管理部门三方的代表组成,但在实践中,工会未能真正发挥作用,政府 经济管理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一方利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值得商榷。三方机制未 能到位,各方意志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利益没有得到最充 分的保护。 改革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迫在眉睫。要改革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应当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应当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服务; 应当充分反映三方意志;应当遵循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以及效益原则。遵循该 指导思想,改革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第一,裁审分 离,创建劳动争议处理“双轨制”。我国当前学术界流行的几种对劳动争议仲裁 制度模式选择的主张包括“只裁不审制”、“只审不裁制”以及“或审或裁制”。 笔者认为建立裁审分离“双轨制”更符合我国现在的国情。裁审分离“双轨制” 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难的问题;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 则;缩短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降低劳动争议的解决成本;符合程序分流原理, 充分利用司法资源。第二,区分自愿仲裁和强制仲裁。国外的劳动争议仲裁通 常区分自愿仲裁和强制仲裁的情形,既充分保障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又可 以较好的处理关系国计民生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