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教学试验中心管理工作规程暂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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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教学实验中心管理工作规程(暂行)
厦大教[2001 ]2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实验中心是开展实验教学、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基地,是高等
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为加强教学实验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学
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使实验中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学实验中心是教学单位,主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它是由人、财、
物、时间、信息等要素构成的教学实体。教学实验中心的管理是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 1992 第 20 号(即《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为依据。
第二章 教学实验中心
第三条 教学实验中心分为校级教学实验中心和院级教学实验中心。校级教
学实验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学校直属或挂靠有关学院或单位。教务处在主管校
长领导下,对全校教学实验中心 (包括校级和院级)实行归口管理。各学院(或单
位)对院级教学实验中心(或挂靠的校级教学实验中心)实施直接管理。
教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建立和健全符合本校实际情况
的各项规章制度;
2.督促检查学校教学实验中心完成各项基本任务的情况和质量,并组织对
教学实验室进行评估;
3.组织制定和实施教学实验中心、现代教育技术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拟定并审查教学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投资方案,实验经费分配方案、进行效益评估;
4.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实验教学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晋级及职务
评聘等工作;
5.负责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撒销等审批工作;
6.负责实验教学、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使用等有关数据的统计、报表的编制
和档案归档工作;
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教学实验中心用房、安全、环保等项工作。
学院(或挂靠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符合本校(或本院)实际情况的各项规
章制度;
2.督促检查所属(或挂靠)教学实验中心完成各项任务的情况,促进实验教
学质量的提高和实验中心的开放;
3.组织制定和实施所属(或挂靠)教学实验中心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
审议中心仪器设备投资方案,实验经费分配,并进行效益评估;
4.配合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做好实验教学、实验技术人品的定编、岗位培训、
考核、晋级及职务评聘等工作;
5.负责所属(或挂靠)教学实验中心有关数据的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档案资
料的归档工作,并将各项数据反馈教务处;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所属(或挂靠)教学实验中心的用房、安全、环境保
护等项工作。
第四条 教学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和教学计划规定,实验教学任务饱满;
2.有符合实验中心建设要求的条件,如房舍、水、电、环境、安全等;
3.有满足教学需要的一定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中心主任和一定数量且结构合理、胜任业务的实验人员;
5.有明确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设置教学实验中心的程序。
建立、调整和撤销教学实验中心,由院(系)填写《厦门大学新建实验室可行
性论证报告》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审批,最后由
学校正式批准实施。教学实验中心下属的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撒销由实验中心
根据实际教学需要提出计划,院(系)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教务处制订全校实验中心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和每年工作计划。院
(系)、实验中心应根据学校的规划制订符合本院(系)、实验室的中、短期建设计
划和每年工作计划。
第三章 经费与物资管理
第七条 教学设备费、实验材料费、专项实验教学经费组成教学实验经费。
教务处根据学校下达的经费数额和教学需要提出全校教学实验经费初步分配方
案,报主管校长批准,以文件形式下达到院(系)。教学实验经费由院(系)统—使
用、管理,不得挪做它用。教学设备费是更新和添置实验室日常应开设教学实验
项目的实验设备经费,按以下原则分配:
1.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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