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拘禁罪与索财型绑架罪的区别分析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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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讲解 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在我国都属于直接侵犯人身自由权力的犯罪,二者在某些方面表现很相似。在国外也都属于非法剥夺自由的犯罪(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属于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同时也可能侵犯他人的财产等权利。 二、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首先是要严格区分本罪与合法拘捕发生错误的界限,即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拘捕嫌疑人,但经查证该人无罪予以释放的,只能认定为错误拘捕,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 其次是非法拘禁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宜认定本罪。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与以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等行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诉的情形。公安机关虽然没有相关的立案标准,但是一般是参照这一条文对非法拘禁案件进行立案的。 最后是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与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则根据其情节与有关规定处理。如以非法绑架他人并扣留他人的方式勒索财物的,应成立绑架罪;以出卖为目的非法绑架妇女的,构成拐卖妇女罪等。 典型案例: 2012年7月5日。张氏兄弟将10万元人民币借给赵某用于赌博,并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在2012年8月4日前赵某归还张氏兄弟连本带息11万元,2012年9月1日,在多次催讨债款未果的情况下,张氏兄弟将赵某以谈还款方式的名义带至东山区盛世城某水疗后将其衣物、手机等物品拿走并安排李某、王某对其进行监视和谈判,2012年9月3日赵某趁李某等人不备,接他人电话进行报警。当日警方将张氏兄弟,李某、王某抓获。 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但如果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的,则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三、绑架罪的认定: 2004年2月3日凌晨1时许,著名演员吴若甫从朝阳区某酒吧出来时,突然被3名自称警察的男子拦住,以吴若甫的汽车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要将吴带走。遭吴若甫断然拒绝后,他们掏出手枪威胁,并用手铐将吴若甫铐住后挟持上车。上午8时许,吴若甫给朋友苏某打电话称自己被绑架,让其帮忙取200万现金作为赎金。警方接报后经过工作,在当日晚22时许将嫌疑人王某等14人一举抓获。 典型案例: 四、从公安工作实务方面对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行为特点进行比较 1、二者的相似性 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实际上存在一种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因此在国外也都属于非法剥夺自由的犯罪。 首先从犯罪对象上,都是具有对有身体自由活动的人的行动自由的剥夺,即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而且,就绑架行为对他人人身自由的侵害性而言,就是一种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其次从犯罪行为上,都实施了以强制的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即非法拘禁也可以通过绑架来完成。最后在索债型的非法拘禁案与索财型的绑架案中,犯罪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得到一定的财务,且这两个犯罪都是具有故意心态。 2、二者的一般区别 虽然二者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既然一种一般与特殊的关系,那么特殊性就是两个罪名的区别。 首先从犯罪的主观目的上看,虽然二者都有为了得到一定的财务的目的,但是,在绑架案中主观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须要件,而且在一般的绑架案中,绑架目的并非一定是钱财,还可能是其他不法要求,例如为了抗拒合法拆迁绑架工作人员,为了被开除的人为了所要工作绑架单位领导等,而非法拘禁案中成立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行为人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索财却不是犯罪构成的必须要件。 其次,在犯罪的行为方式上,绑架罪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状态,而非法拘禁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如李某被法院宣告无罪,应当立即释放,但公安人员王某因为私人恩怨无理由拒不释放李某的行为。 3、索债型的非法拘禁案与索财型的绑架案的区别 归纳起来也就是四句话:钱财是谁的,暴力有没有超过一定限度,绑架对象是谁,要求有没有过分。 钱财是谁的: 之前的两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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