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学年度台中市立四箴国民中学第3次代理(代课)教师甄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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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學年度臺中市國民學第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實缺 100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備取名 英語科 1名 鐘點教師 100年月日 備取名 公民科 1名 鐘點教師 100年月日 備取名 童軍科 1名 鐘點教師 100年月日 備取名 鐘點教師 100年月日 備取名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100年月日至100年月日止,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無教師法第14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二)資格條件
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條資格
六、報名日期100年月日(星期)上午時至時。(逾時恕不受理)
七、報名方式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八、報名地點臺中市國民學(地址:)。
聯絡電話: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發還,並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三)繳交本人最近2吋脫帽半身照2張(1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一)試教:成績佔%。(試教內容:,試教時間分鐘)
(二)口試:成績佔%。口試時間分鐘。
同分時成績十一、甄選日期
100年月日(星期)午時起。(請於上午時分前報到)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國民學
十三、錄取及放榜
錄取
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時,成績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或新發生缺額時由人員依序遞補,人員候用期限至年月日止,逾限註銷候用資格。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100年月日(星期)時前放榜,並公告於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十四、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應於100年月日(星期)時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3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聘者,視同棄權。
(三)代理教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
(四)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五、申訴專線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函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備查。【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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