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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整理】交强险保险条款实务讲座张勇.ppt

发布:2018-02-16约6.21千字共3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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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实务讲座 主讲人 理赔中心:张 勇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一、机动车保险条款的种类 目前,我们所能接触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有以下十一个保险条款: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2、《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3、《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4、《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5、《特种车保险条款》 6、《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 7、《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8、《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9、《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 10、《机动车提车保险条款》 11、《机动车保险附加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这一条是交强险条款制订的法律依据。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采用书面形式。这一条是交强险保险合同的组成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这一条强调交强险的费率是与交通安全挂钩的,有交通违法记录的车辆,在第二年的保险中给予增加保险费用。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费按照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这一条规定了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即为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 交强险的定义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时,一般与行车执照的车主相同。 投保人是指与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这一条主要是界定受害人的定义,交强险的制定本义是保护第三者的生命财产损失,同时又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在商业保险条款中,车上人员不是第三者的范畴,这与交强险是相同的,在这一条中,两个条款不相同的是:商业保险条款中规定第三者不包括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 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即交强险中,机动车有责与无责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主要是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考虑,重视弱势群体,同时也是对机动车安全行车的一种约束。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 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但如果不采取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 第六条所规定的抢救费用由保险救助基金进行支付,但必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保险公司出具书面通知书,和医疗部门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向保险求助基金管理部门申请(一般求助基金由政府部门管理)。目前,还未建立起来。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额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2项)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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