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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条款培训课件(交强险).ppt

发布:2019-07-13约3.8千字共1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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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封面 * … * 机动车辆交强险条款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交法首次提出,在我国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005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于2006年7月1日生效。《条例》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各家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的强制保险条款与费率,强制保险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应对7月1日即将实施的强制保险,确保实施后理赔服务的正常开展及各环节的良好衔接,我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保险、商业保险条款,制定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理赔实务》。以下是对强制保险实施后的理赔主要变化、《强制保险理赔实务》等有关强制保险的要点介绍。 强制保险实施背景 大家准备好了吗? 强制保险7月1日正式出台了! 机动车辆交强险条款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受害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及被保险人)。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机动车辆交强险条款 强制保险的强制性 第四条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机动车辆交强险条款 强制保险的4大特点 以人为本 奖优罚劣 社会效益 商业运作 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 安全驾驶者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负担高额保费 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机动车辆交强险条款 强制险条款结构 特别提示 总则 定义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垫付与追偿 保险期间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赔偿处理 合同变更与终止 附则 机动车辆交强险条款 特别提示 总则 ◎ 实行浮动费率机制,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及强制保险赔偿记录相联系。 ◎保险费应当一次性支付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能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辆交强险条款 保险责任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 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 元。 &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 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机动车辆交强险条款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 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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