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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由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机动车辆保险投保人(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订,旨在明确双方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本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一条保险对象
乙方将其所有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向甲方投保,保险车辆的具体信息如下:
-车辆类型:[具体车辆类型]
-车辆品牌及型号:[具体品牌及型号]
-车辆识别代码(VIN):[具体VIN号码]
-车辆牌照号码:[具体牌照号码]
-车辆购置日期:[具体日期]
-车辆购置价格:[具体金额]
第二条保险责任
甲方根据本条款对乙方的保险车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车辆损失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碰撞、倾覆、坠落;
-火灾、爆炸;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受到保险车辆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核载、核载量,因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撞击保险车辆;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车斗与车体碰撞;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急刹车造成的本车货物撞击。
2.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甲方负责赔偿。
3.全车盗抢险: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甲方负责赔偿。
4.车上人员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甲方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甲方对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2.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3.保险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4.保险车辆因故障、拋锚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5.保险车辆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6.保险车辆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7.保险车辆的新增设备损失;
8.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急刹车造成车上货物撞击导致的损失;
9.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
10.本条款第二条责任免除中未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1.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为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由甲乙双方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3.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为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由甲乙双方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4.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5.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由乙方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保险合同生效日为甲方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第六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乙方应在投保时如实告知甲方保险车辆的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使用性质、使用年限、行驶区域等。
2.乙方应在保险期间内遵守国家有关机动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保险车辆的安全。
3.乙方应在保险期间内妥善保管保险车辆,防止保险车辆被盗抢、损坏。
4.乙方应在保险期间内及时通知甲方保险车辆的转让、变更等情况。
5.乙方应在保险期间内及时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6.乙方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48小时内通知甲方,并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和资料。
第七条保险事故处理
1.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2.乙方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甲方报案,并提供事故证明和资料。
3.甲方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并根据勘查结果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4.甲方应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后,按照本条款约定进行赔偿。
5.乙方在获得赔偿后,应将保险车辆的残值交给甲方。
第八条赔偿处理
1.甲方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根据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和保险金额进行计算。
2.甲方在赔偿时,应扣除乙方应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