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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合同中保险、商检条款 一般交易条件:主要内容 1合同中的保险条约2合同中的商检条约3索赔条款4仲裁条款5不可抗力条款一:合同中的保险条约 货物的运输保险:国际货物买卖每笔交易都应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概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货物装运以前,估定一定的投保金额,向承保人即保险公司投保运输险。投保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承保人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证。 第一节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一、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 风险 海上风险:1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外来风险1一般外来风险2特殊外来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破坏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这些灾害在保险业务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意外事故:由于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焚毁、互撞或遇流冰或其他固体物体,如与码头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外来风险(ExtraneousRisks):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雨淋、短量、玷污、渗漏、破碎、受潮受热、串味、生锈等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损失。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政府禁令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损失。 损失:1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2部分损失{单独海损,共同海损} 费用:风险是无时不在的,损失便会经常发生,费用支出就不可避免。这些便是保险人的承保范围。 1施救费用: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自救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2救助费用:除保险人、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在损失发生时采取的救助措施所发生的费用。3其他费用:船舶航行中遇险为避难、卸货以及保险理赔中的清算,调查等额外的费用支出。 二、不同损失的构成条件 实际全损的构成条件 1被保险货物的实体已经完全灭失。 2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已丧失其原有的商业上的用途。 3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已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夺 二)推定全损的构成条件 1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 2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修复的费用要超过修复后的价值。 3被保险货物遇险后,继续运往原目的港的运费要超过残存货物的价值。 {被保险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如果被保险人要求 保险人按全部损失来赔偿,必须和保险人办理“委付” 和“代位”的手续。 委付:被保险人声明放弃对保险标的物拥有所有权的行为。 代位:经委付后,保险人取代了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保险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委付、代位手续一经办妥,不得撤回。} 三)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1共同海损的含义:是指在同一海上航行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 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 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2.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1)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和不可避免的 2)所采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且合理 3)所作出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 4)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 3.共同海损的理算规则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由受益方,包括船舶、 货物和承运人三方按最后获救的价值的多少,按比例 进行分摊,这种分摊成为共同海损分摊,怎么分摊, 就是共同海损理算。 目前世界各国采用的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该规则先后于1890年、1924年、1950年、1974年、1994 年进行了五次修订,每次修订后均不废除原版本,各国 均采用1974年版本。 4.单独海损的构成条件 1)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海上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 物的损失。 2)损失由受损的船舶或货主各自承担。 案例分析 “昌隆”号货轮满载货物驶离上海港。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温度过高,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发大火,将装在第一货舱的1000条出口毛毯完全烧毁。船到新加坡港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而不同程度受到串味损失。其中由于烟草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登记已大打折扣,售价下跌三成。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不能当作茶叶出售了,只能按廉价的填充物处理。船经印度洋时,不幸与另一艘货船相撞,船舶严重受损,第二货舱破裂,仓内进入大量海水,剧烈的震荡和海水浸泡导致仓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重受损。为了救险,船长命令动用亚麻临时堵住漏洞,造成大量亚麻损失。在船舶停靠泰国港避难进行大修时,船方联系了岸上有关专家就精密仪器的抢修事宜进行了咨询,发现整理恢复十分庞大,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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