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用益物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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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用益物权;
教学重点及难点提示:教学重点: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概念与特征、地役权的特点,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关系,各项用益物权的制度内容。教学难点: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地役权的特点、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关系;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二、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一)用益物权与债权性不动产使用权
1、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2、权利处分上的区别
3、权利客体上的区别
4、权利效力不同
5、权利期限不同
(二)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1、权利内容不同
2、权利客体不同
3、权利的变动要件不同
4、权利的实现不同
5、权利的存续期限不同
6、权利的消灭原因不同
7、权利的性质不同
;三、准物权
(一)准物权概述
准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对特定空间内的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权利。
(二)几种主要的准物权(略讲)
1、海域使用权
2、采矿权
3、取水权
4、养殖权与捕捞权;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农村建设用地之外的土地通过农业生产的方式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2、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具有普遍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对土地通过农业生产的方式加以利用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上属于物权;(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意义(略讲)
1、有利于保持权利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2、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排他效力
3、为征收补偿提供了法律基础
4、促进土地流转
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有利于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内容(略讲)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类型及其在物权法中的地位
(一)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
(二)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场地使用权
(三)关于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关于租赁土地使用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制度内容(略讲)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内容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消灭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第五节 地役权;二、地役权的特点
(一)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二)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三、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关系
(一)两者性质不同:相邻权从本质上看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只是两个不动产之间的关系而已,所以我们称之为相邻关系更为准确;而地役权本质上是基于当事人自由约定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二)两者对登记的要求不同:地役权一般需要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而相邻关系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无需特别登记就能成立。
;(三)两者的取得方式不同:相邻权的取得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地役权的取得则主要是依据法律行为,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取得, 而且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能合法生效。除此之外地役权还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取得。
(四)两者对权利的要求程度不同:地役权对所有权的限制比相邻权要大。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五)两者在存在条件方面也不相同:相邻权的存在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相互毗邻,相邻权反映的相邻关系既适用于土地相邻,也适用于房屋等建筑物相邻,但一般认为在相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才会发生相邻关系;而地役权只发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所反映的相邻关系只适用于土地相邻关系,但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就可以设定地役权。
;(六)?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间不同:相邻权的行使一般是无偿要求相邻方履行义务,地役权的设定虽然可以是无偿的但实践中很少,其伴随的往往都是有偿的。另外,地役权的存续期间,也可任由当事人约定,并可设定永久地役权;而相邻权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
(七)权利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不同: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基于土地毗邻关系,权利义务主体特定。而地役权是种对世权,其义务主体是对不特定的人。
;四、地役权的制度内容
(一)地役权的设立
1、通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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