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2.3 用益物权.ppt

发布:2016-11-21约1.11千字共10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2 . 3 用益物权 ㈠ 用益物权的物权法定义 W117:“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㈡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是一种他物权,必须以他人对该物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 是一种限制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享有对客体的处分权;但用益物权人对用益权本身大多可以转让,也可以设定抵押 是一种以物的使用价值为实现基础的实体支配权。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在于获取物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大多为独立物权,除地役权外,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对权利的享有不以享有其他财产为前提 用益物权的客体主要为不动产 ㈢ 用益物权的意义 用益物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就在于解决了“所有”和“利用”之间的需要矛盾 社会财富的有限性尤其是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以及其需求的无限性,决定了需要利用物人不可能成为物的所有权人,而所有权人不愿失去所有权又未必能够直接利用其创造社会财富。解决之道就是用益物权制度 用益物权既使所有权人仍保持所有权,又使需要利用该物的人能够实现利用的目的,从而可以充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㈣ 我国民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的类别 《物权法》规定的普通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特别法规定的特别用益物权——行政许可 基本上是在土地之外的国家专有自然资源上设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 海域使用权 采矿权 探矿权 用水权 养殖、捕捞权 《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部分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部分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地役权 指不动产使用人为提高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W156: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