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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doc

发布:2018-10-05约4.36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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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 ? 布鲁氏菌病(Brucellosis,简称布病),是由布鲁氏菌引起的以感染家畜为主的人兽共患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RLD ORGANIZATION FOR ANIMAL HEALTH,OIE)将其列为B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    为了预防、控制和净化布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牛、羊、猪、鹿、犬等布病易感动物的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本病依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可做出初步诊断,确诊需进一步做血清学诊断或病原分离。   2.1 流行特点   多种动物对布鲁氏菌易感,其中羊、牛、猪的易感性最强。母畜比公畜、成年畜比幼年畜发病多。在母畜中,第一次妊娠母畜发病较多。带菌动物是主要传染源。主要经消化道、呼吸道,也可通过损伤的皮肤、粘膜等感染。常呈地方性流行。   2.2 临床症状   最显著症状是怀孕母畜发生流产,流产后可能发生胎衣滞留和子宫内膜炎,从阴道流出污秽不洁、恶臭的分泌物。新发病的畜群流产较多,老疫区畜群发生流产的较少,但发生子宫内膜炎、乳房炎、关节炎、胎衣滞留、久配不孕的较多。公畜往往发生睾丸炎或附睾炎及睾丸肿胀,关节炎及局部肿胀。   2.3 病理变化    主要病变为生殖器官的炎性坏死,淋巴结、肝、肾、脾等器官形成特异性肉芽肿(布病结节)。有的可见关节炎。胎儿主要呈败血症病变,浆膜和粘膜有出血点和出血斑,皮下结缔组织发生浆液性、出血性炎症。   2.4 实验室诊断   2.4.1 细菌学诊断   2.4.1.1 显微镜检查   采取胎衣、绒毛膜水肿液、胎儿胃内容物或有病变的肝、脾、淋巴结等组织,制成抹片,用柯兹罗夫斯基染色法染色,镜检,如果发现有红色球杆状小杆菌时,即可确诊。   2.4.1.2 分离培养   新鲜病料可用血液琼脂斜面、肝汤琼脂斜面和3%甘油0.5%葡萄糖肝汤琼脂斜面等培养基培养;若为陈旧病料时,可在培养基中加入1/20万的龙胆紫培养。培养时,一份在普通条件下,另一份放于含有5-10%二氧化碳的环境中,37℃培养7-10   2.4.1.3 动物试验   如病料被污染或含菌极少时,可将病料用生理盐水制成5-10倍乳剂,注射健康豚鼠腹腔内0.1-0.3毫升。如果病料腐败时,可接种于豚鼠的股内侧皮下。接种后4-8周,将豚鼠扑杀,从肝、脾分离培养布鲁氏菌。   2.4.2 血清学试验    2.4.2.1 初筛试验    动物布病虎红平板凝集试验(RBPT)(见附件一)    动物布病全乳环状试验(MRT)(见附件二)      2.4.2.2 正式试验    动物布病试管凝集试验(SAT)(见附件三)    动物布病补体结合试验(CFT)(见附件四)    以上任选一种试验方法。   2.5 病畜判定   2.5.1 分离出布鲁氏菌。   2.5.2 初筛试验出现阳性反应,并有流行病学史和临床症状者。   2.5.3 血清学正式试验中试管凝集试验阳性或补体结合试验阳性。    具备上述任一项即判定为病畜。判定时应注意排除其他疑似疾病和菌苗接种引起的血清学反应。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者疑似本病的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4. 疫情处理   4.1 发现疑似布病病畜后,畜主应立即将其隔离,并限制其移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病理解剖、采集病料、进行实验室诊断等,根据诊断结果作出相应措施。   4.2 确诊畜间布病患畜后,必须按下列要求处理:   4.2.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的同群畜所在的畜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2.2 封锁    本病呈暴发流行时(一个乡镇30天内发现10头以上病牛或检出10头阳性牛以上,或羊50只以上),要对疫区依法实施封锁。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动物和疑似易感动物出入疫区;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交通要道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对进出人员、车辆进行消毒;停止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对易感动物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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