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险保安人员雇主责任保险附加员工食堂扩展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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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安人员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下列附加险条款附加于《中华财险保安人员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一、扩展类
1、附加社会活动或文娱活动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引起的对雇员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附加就餐时间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被保险场所就餐时受伤或死亡,此种伤害或死亡应被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3、附加特殊天气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在特殊的天气条件下,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的途中或从工作地点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受伤或死亡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4、附加上下班途中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的途中或从工作地点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受伤或死亡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5、附加罢工、暴动、骚乱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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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6、附加核辐射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从事核工业生产、研究、应用的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突然发生的核泄漏事件受到伤害,或由于核辐射而患有职业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7、附加公务出境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公务出境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8、附加非工伤意外事故补偿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非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被保险人依据与该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需承担的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在保险单约定的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手术意外;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进行潜水、滑雪、滑板、滑翔、冲浪、蹦极、热气球、跳伞、攀岩、漂流、探险活动、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进行摔跤、柔道、拳击、武术、散打、空手道、跆拳道等搏击运动。
责任限额
第三条本附加险的累计责任限额、每人死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在保险单上另行约定。
9、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从事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时,因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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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雇员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责任限额及免赔额
第三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五条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