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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pdf

发布:2018-05-24约8.93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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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一)调查和监管程序法律费用扩展条款 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机构、公诉人在本保险期间内向 被保险个人提起调查、监管程序或罚款主张,且其首次提起该调查、监管程序或罚款主张 的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则保险人负责在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个人发生的、经保险人事先 同意的合理必要的法律费用。如果该调查、监管程序或罚款主张涉及被保险个人的刑事责 任,则保险人赔偿法律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个人最终被宣告无罪。 限额:人民币500 万元。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 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污染索赔法律费用扩展条款 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第三方在本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个人提出与污染相关 的索赔,且其首次提起该索赔的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则保险人负责在限额内赔偿被保 险个人发生的、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合理必要的法律费用。如果该索赔涉及被保险个人的 刑事责任,则保险人赔偿法律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个人最终被宣告无罪。 限额:人民币500 万元。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 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三)证券相关主张法律费用扩展条款 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监管机构在本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公司提出与证券交 易相关的罚款或罚金主张,且其首次提起该主张的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则保险人负责 在限额内赔偿被保险公司发生的、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合理必要的法律费用。如果该主张 涉及被保险公司的刑事责任,则保险人赔偿法律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公司最终被宣告 无罪。 限额:人民币500 万元。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 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四)损害名誉索赔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第三方以被保险个人在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 的期间内以被保险个人的身份执行职务时损害了其名誉为由,在本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个人 提出索赔,且其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对于依法应由被保险个人承担的赔 偿责任,在被保险公司无义务或无能力向被保险个人作出赔偿时,保险人负责在被保险公司 1 无法赔偿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限额:人民币500 万元。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 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五)法律允许承保的惩罚性赔偿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在法律允许承保的前提下,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因发生主险 保险事故 (但不包括雇佣索赔)导致的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 与此同时,“雇佣索赔”的定义应增加包括索赔者声称因为行使其法定权利、拒绝违法、 揭露或威胁揭露任何指称的违法行为、或根据相关检举法律法规向被保险公司提出要求而受 到报复性对待的索赔。 本扩展条款不改 主险下的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 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六)污染派生诉讼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股东以被保险个人在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 期间内以被保险个人的身份执行职务时的导致污染损害的错误行为为由,在本保险期间内向 被保险个人提出派生诉讼,且其首次提出诉讼的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则对于被保险个人 的损失,在被保险公司无法向被保险个人作出赔偿时,保险人负责在被保险公司无法赔偿的 范围内赔偿。 本扩展条款不改 主险下的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 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七)披露管理损失扩展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披露事件,因此导致被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披露管理损失,保险人 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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