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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PDF

发布:2018-04-25约6.32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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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的上市公司 的董事、监事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 被保险人在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因过失导致在公司公告 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定期报告(年 报、中报、季报)、临时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股东)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投资者(股 东)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 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 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 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非执业行为; (二)由被保险人或以被保险人名义提出的索赔; (三)被保险人以受托人、管理人的身份在管理或经营退休金、年金、 分红、职工福利基金或其他职工福利项目时违反职责或合同义务的行为引起的 索赔; (四) 被保险人在所属公司以外的其他组织兼任职务时引起的索赔; (五)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提起的诉讼; (六)被保险人因获知其他交易者无法得知的内幕消息,而买卖本公司 证券的行为; (七)为获取不当利益,而对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及利益关系人支付 款项、佣金、赠与、贿赂的行为; (八)担保行为。 第六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对投资者(股东)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二) 对投资者(股东)的精神伤害; (三) 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四) 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 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 A.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B.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以上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 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赔偿 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 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具体的风险情况参照费率表确定具体适用的 费率,以赔偿限额乘以费率计算出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分 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依法 成立的保险合同,以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期缴纳保险费为本保险合同生效条件。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 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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