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南京国民政府历次币制改革.doc

发布:2017-04-24约3.48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南京国民政府历次重要的币制改革 金宝山撰稿 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为加强其政权统治,发展经济,稳定金融,曾实行过一系列币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其中较为重要的有废两改元、发行法币、发行关金 券、发行金圆券和发行银元券 。这些币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有些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起到过促进经济繁荣和稳定金融、安定社会的作用;有些则违背和阻碍了历史进程,造成了经济衰退和金融混乱,并最终导致了其统治政权的灭亡。 废两改元    “废两改元”是南京国民政府所采取的一种确定银本位币的货币措施。其时,南京国民政府尚处于统治初期,国内货币流通及其混乱。一方面银两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已被银元所替代,甚至完粮纳税都已改用银元,但在通商贸易上仍旧使用银两;另一方面外国银元虽然逐渐减少,但并未完全取消;且本国银元种类繁多,市价不一,成色纷繁;制钱逐渐被淘汰,但铜辅币仍然流行且规格不一;而中外银行发行的各种纸币更是种类繁多、杂乱无章。    面对货币流通的混乱状况,国民政府中的一些革新人士开始着手筹划改革币制,统一货币发行权,实行一种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1928年3月浙江省政府率先提出“统一国币”、“废两改元”的建议。同年6月,在国民政府召开的全国经济会议上,又有人提出“废两改元”、“统一国币”的议案,引起国民政府的重视,但因为种种原因,当时没有实施。直到1932年7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决定实行“废两改元”,并制定了“废两改元”的原则。 1933年3月1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发布了《废两改元令》,宣布实施“废两改元”,并决定先从上海开始实施。规定自3月10日起各业交易改用银元计算,以规元银七钱一分五厘为法定银元价格,所有公私款项的收付、债权债务之清算以及各种税收应折合银元收付。同年4月5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三五一次会议决议:从4月6日起,所有公私款项之收付与订立契约票据及一切交易,须一律改用银币,不得再用银两。从此,银元成为民国时期国家使用的正式本位货币。    “废两改元”在客观上起到了统一货币、发展经济和便利人民的作用,扩大了中央银行活动的规模和机能,有利于中央政府纸币的推行,为以后实行法币政策奠定了基础。 发行法币    发行法币是国民政府实行的一种与“废两改元”相互配套的旨在改革辅币制度的货币政策。1929年至1933年世界资本主义爆发了经济危机,英、美等国先后从本国的利益出发,放弃了金本位制。 1933年12月至1934年5月,美国分别颁布了《银购入法》和《白银法案》,采取提高银价,实施禁止白银出口和白银收归国有等政策,计划在4年内每年收购白银2442万盎司,企图操纵世界白银市场,迫使当时实行银本位的国家,特别是中国归入美元集团。美、英等国的币制政策,导致了世界白银市场银价的普遍上涨,并波及到中国,致使中国白银大量外流,动摇了我国银本位制的基础。面对日益严重的财政危机,国民党政府首先谋求得到美国的支持,实行币制改革,但因美国担心激怒日本,没有答应,于是又转而求助于英国支持和帮助。英国为了维护其在中国的既得利益,同意了中国的请求。 1935年8月,英国派出首席经济顾问李兹·罗斯来华,负责为国民政府策划币制改革。同年11月3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了《法币政策实施办法》,规定自1935年11月4日起,以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以后又批准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钞票为法币)所发行的钞票定为法币。所有完粮纳税及一切公私款项的收付,概以法币为限,不得使用现金,违者全数没收。凡银行钱号商店及其他公私机关,或个人持有银本位币,或其它银币生银等银类者,从1935年11月4日起,限期三个月内兑换法币,实行白银国有。自此,法币作为法定货币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和流通。    法币政策的实施,使国民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的控制,完成了对全国金融的垄断,增强了其统治力量,对其后抗战时期的财政也起到一定的支持作用。 发行关金券    关金券最初是一种与海关进口税相关联的钱币,最早实施于20世纪30年代初期。 1930年1月15日,国民政府以金价暴涨,银价低落,海关收入大为减少,不足以偿付外债为由,决定海关进口税改征金币,自2月1日起开始实施。1931年5月,为便于关税出纳,经国民政府同意,由中央银行执行,于同年5月1日发行关金券,面值分为10元、5元、1元、20分、10分5种。并规定其准备金以六成现金存库,四成以外国银行金债票充之。    抗日战争爆发后,由于国民政府实行通货膨胀政策,致使法币日趋贬值。为了稳定金融,促进流通,1942年4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决定大量发行关金券,规定1元关金券等于法币20元,并准用于完粮纳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