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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险合同.ppt

发布:2017-05-27约1.84万字共7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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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及形式 保险合同变更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及时提出变更保险合同事项的要求,保险人审核,并按规定增减保险费,最后签发书面单证,变更完成 保险合同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原保单进行批注。对此一般要出具批单,以注明保险单的变动事项。批单列明变更条款内容事项,须由保险人签章,一般附贴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 我国《保险法》第20条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届期终止 保险人赔付义务 履行完毕而终止 因非保险事故发生 而使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主体行使终止权而终止 是指保险合同确立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结束,即保险关系的完全消灭,是保险合同发展的最终状态。 主体行使解除权而终止 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 协商解除 裁决解除 保险合同的终止 4 保险合同的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消灭。一旦该情形出现,一方当事人可解除保险合同。 协商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未曾预料的情形出现,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各自的责任或合同的履行已成为不必要,于是通过友好协商,解除保险合同。 法定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终止合同效力。 裁决解除。是指产生解除保险合同纠纷,纠纷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发现投保方有违法或违约行为。 但是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 保险合同的纠纷产生原因 1 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2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3 保险公司 原因 投保方 原因 中介人 原因 概率 保险公司遗失相关材料 保险公司惜赔、无理拖赔、拒赔 保险公司员工操作不规范 保险条款表述不严谨,有歧义 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的签字不实 投保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不规范 保险经纪人不专业 保险公估人不公 引起保险标的损失、伤害的原因复杂,尤其是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交织时。 其他原因 保险合同纠纷产生原因 1 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对出现的争议、磨擦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纠纷的办法 仲裁指第三者对当事人双发生的争执、纠纷所作的判断或裁决,亦称“公断”。 当协商不成或调解失败、仲裁不服时,合同纠纷可由当事人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庭在全面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依法定程序对纠纷予以审查、判别、裁决 处理方式 协商 仲裁 诉讼 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2 保险合同纠纷的仲裁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管辖是基于当事人意愿自治为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双方都认可、信任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仲裁一般不公开,没有义务向人们显示法律的公正,不接受社会的监督,仲裁属私法范畴,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我国可以受理保险合同纠纷仲裁的机构 国内保险业务多由国家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部门受理,若涉及交通事故引起的合同纠纷,由水陆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仲裁 涉外保险合同纠纷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 Click to add Title Click to add Title Click t add Title 文义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原则 补充解释原则 解释原则 Click to add Title Click to add Title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学理解释 解释效力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3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即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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