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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时代欧洲广播电视规制
按照规制经济学的观点,从公共产品的性质角度考察,媒介即使走商业化运营道路,也要有相应的政府规制。在媒介市场化改革中,政府对媒介的公共规制是数字化时代欧洲广播电视规制的主要原则。媒介的公共规制会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在新自由主义思潮主宰全球的情况下,市场和经济的因素是欧洲政府媒介规制优先考虑的因素,并因此导致了一系列放松规制政策的出台,但公众利益与制度均衡的需要又使政府通过公共规制进行广播电视市场的规范。
媒介规制的必要性
规制经济学(Regulation Economics)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经济学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学科。它主要研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或社会公共机构如何依据一定的规则对市场微观经济行为进行制约、干预或管理。“规制”有时译为“管制”,是依照规则行事的意思。政府规制特指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为克服“市场失灵”而采取的有法律依据的管理或制约经济活动的行为。一般认为,政府规制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市场失灵”,微观经济学已经证明,在自然垄断、外部效应、信息非对称性等场合下,市场不能自行达到完全竞争状态,这就客观上要求政府必须对此出面干预和进行规制约束,以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
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欧美国家主张市场化的新自由主义者要求政府放松规制,解除企业在产权、并购等方面所受到的强制性约束。在媒介领域,新自由主义者认为现在是自由与选择的时代,而不是控制与稀缺的时代,市场竞争是保证新闻自由最基本的条件,只有打破公共服务媒体的垄断,才能进入一个真正的传媒自由沟通的电子信息时代。由于新自由主义者追求的目标是效率和受众群,认为过多的规制限制了媒体发展的空间和运行效率,进而伤害到了受众的自主选择权利,因而放松政府规制将推动更多的运营商自由地进入视听市场,有利于促进媒体之间的竞争。
新自由主义的主张有其一定的道理,它强调了自由竞争的原则。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认为,当个人在追求自己的私利时,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导致最佳的经济后果。但是,现实的市场往往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只有在完全竞争成立时,市场机制的优点才能充分体现出来。其中最重要的三种情况是:不完全竞争(如存在垄断)、外部性(如污染)和公共品(如国防及灯塔)。在每一种情况下,市场失灵都会导致生产或消费的低效率,而政府在医治这些疾病中往往能扮演一个很有用的角色。②
媒介是不同于其他一般产业的特殊产业,政府对媒介的规制既有复杂的政治因素,也有其经济学成因。在现实的媒介市场中,存在着明显的由于垄断而造成的信息不对称,而媒介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其有很强的外部性,这在客观上要求市场以外的力量来对传播资源的配置进行弥补,这种力量主要来自政府等公共部门。对于广播电视业来说,除了作为公共产品的媒介特点,广播电视频率资源的稀缺性,以及其诉诸感性和不可选择的传播特点也是政府规制的重要原因,并成为欧洲许多国家保留公共服务广播模式的重要依据。
媒介规制的原则
从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媒介市场化改革主旨是消费服务优先于公共服务,消费者满意优先于民主参与,股东利益优先于公众利益。而反对市场化的人士认为,市场价值观的最大危害就是颠覆媒介的社会责任或曰公共服务功能。评论家特雷弗?巴尔(Trevor Barr)曾在1994年警告说,民主社会应该开辟关于技术变革的公共论坛,因为现在关于公众利益的最新定义认为,市场利益就是所有人的利益,这种观点将最终证明一个民主的信息社会的终结。当把一个国家的传播基础设施移交给自由市场控制时,其结果将是信息的滥用、隐私的侵害和社会信息知识的加深。尤其是后者。低收入者支配资金的有限性使他们不会受到广告商的青睐,只能成为日益边缘化的信息抛弃者。对于普通公众而言,由于没有足够的经济和社会资本,普通公众的利益受不到应有的关注,在现代精英人士眼中,公众成了真正的乌合之众。
在这种情况下,欧洲各国都试图寻找新的媒介规则模式和制度实践,从制度层面解决媒介中的市场力量带来的不负责任的危险。这些危险包括消费主义泛滥情况下的节目同质化,在竞争压力下记者独立精神的妥协;媒介的文化功能和文化价值的丧失;弱势群体和地方利益的受损等。当然,过度的规制会带来另一种形式的媒介垄断,这其中,如何保证公众利益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政府媒介规制适中与否的最佳标准。
传播学者威廉姆?麦勒德(WilliamMelody)认为,在制定媒介公共政策时,要注意从两个维度保护公众利益:一是从关注社会中一些深受政策影响团体的维度,他们可能没有充足的财力支持去代表某种既定利益,比如公用电话的使用者,儿童的电视收看权益,或者是技术变革中的利益受损者。只有从这一维度出发,才能在政策平衡的基础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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