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小城市科学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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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中国中小城市科学发展评价体系研究成果发布
《 光明日报 》( 2011年09月17日 07 版)
●大、中、小城市划分新标准出炉 全国共2212个中小城市
●中小城市城镇化率仅为31.7% 远低于全国水平
●中小城市科学发展指数为67.0 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协同驱动
●中小城市两型指数为57.7 提升速度依然较慢
●中小城市投资潜力指数为79.5 后发优势凸显吸引投资眼球
一、评价目的
科学发展以县域为基础,社会和谐县域是根本。中小城市数量众多,在我国城镇体系和现代化建设中居于重要的战略地位。截至2010年底,中小城市及其直接影响和辐射的区域,行政区面积达927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96.57%;总人口达10.07亿,占全国总人口的75.1%。2010年,中小城市及其直接影响和辐射的区域,经济总量达21.02万亿元,占全国经济总量的55.34%;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达14804.83万亿元,占全国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42.35%。中小城市的科学发展水平,关系到城乡一体化进程,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战略。
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和谐社会建设,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等单位组成课题组,自2005年开始构建体现中小城市科学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
中小城市科学发展评价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回答了“什么是科学发展”、“怎样科学发展”的问题,对中小城市科学发展水平进行评价,其目的在于:
第一,引导中小城市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坚定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增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统筹城乡发展,积极探索科学发展新路径,坚持不懈地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之路。
第二,为决策部门提供参考。本评价以客观数据为基础,对中小城市的发展状态和发展水平进行动态监测,力图客观公正,评价结果可以供有关决策部门参考。
第三,树立科学发展典型。本评价每年进行一次,通过数据对比和案例分析,发现当年的科学发展典型,供其他地区学习和借鉴。
第四,为中小城市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为挖掘城市投资潜力、提升城市整体实力,提高区域带动能力提供科学依据。各中小城市通过参与测评活动,对照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与不同城市之间的比较,能够发现自身不足,对于明确城市发展方向和制定城市发展战略有很强的导向作用。
第五,要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只有理念和宣传远远不够,必须按照中央提出的要求,通过建立一套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综合评价体系来涵盖和反映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要求,以便中小城市在实践中有所遵循。
二、中小城市的概念和地位
(一)中小城市的概念和范围
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20多年来,中国城市飞速发展,原有的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城乡人口流动频繁,农业人口、非农人口之间的界限模糊化,以非农人口规模为标准划分大中小城市不合时宜。一般来说,将市区常住人口数量作为衡量城市大小的标准更为合理。二是城市人口规模迅速膨胀,许多县级城市(包括县级建制市和规模较大的县的中心城镇)的市区常住人口已经达到或超过20万、50万的临界值,按照原有标准衡量,有的已经迈进了大城市的行列。因此,对原有标准进行调整势在必行。
依据中国城市人口规模现状,较为合理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50万~100万的为中等城市,100万~300万的为大城市,300万~1000万的为特大城市,1000万以上的为巨型城市。
中小城市包括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依据上述标准,实际上就是市区常住人口在100万以下的城市。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中小城市,不仅包含常住人口100万以下的建制市市区,也包括未成为建制市的县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中心城镇。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中小城市2212个。(见表1)
表1 中国大陆中小城市的构成及其数量 (截至2010年底,单位:个)
类别 地级建制市 非建制市的 县级建制市 非建制市的 合计
县级行政区划 地级行政区划
的中心城镇 的中心城镇
数量 162 50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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