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从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看侵权行为和举证责任.doc

发布:2017-06-06约3.9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实务研讨]从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看侵权行为及举证责任 [2006-6-2]  点击次数[1200] 从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 看侵权行为及举证责任 ○文/延魁龙 原告:赵某某,男,下岗职工。 被告:某某人民医院。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 原告诉讼请求包括三项: 1、请求被告赔付原告死亡赔偿金280200元; 2、请求被告赔付原告精神抚慰金40万元; 3、请求被告赔原告医疗费、扶养费等40000元。 案情简介:1995年7月,原告妻子因生产入住被告医院,经检查为妊娠合并贫血、临产。医院分别在7月24日、26日、27日三次给原告妻子输血每次400 ml共计1200ml。7月28日原告妻子产下一男婴,该男婴因窒息抢救无效于三天后死亡。7月31日原告妻子出院。1996年原告与妻子再次怀孕后,于9月4日又生产第二个儿子,该儿子出生后,发育迟缓,一年后经医院诊断为脑瘫,未查明发病原因。2000年原告与妻子又收养一养女。2002年12月原告妻子反复出现咳嗽、发热等不适症状,又入住被告医院,多方治疗无效。原告妻子转入上一级医院,于2003年10月被确认为艾滋病。2004年1月19日原告的第二个儿子死亡,2004年2月6日原告妻子死亡。 2004年5月8日原告提起诉讼,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 1、被告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的行为有无过错; 2、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原告妻子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 原告理由: 原告提出1995年的病历24页证明原告妻子在1995年曾在被告医院住过院,输过血;原告提出的第二份证明是山西省性病艾滋病监测中心的HIV抗体检测确认报告;某某县防疫站的HIV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报告用以证明原告妻子死于艾滋病;以及原告第二个儿子出生及死亡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原告认为他的妻子感染艾滋病是被告输血造成的,而原告儿子也是在原告妻子输血后怀孕出生的,被告造成原告妻子、儿子二人死亡的结果。 被告理由: 1、原告妻子入院属重度贫血,高危妊娠,先后输血三次完全正确,从医疗角度看并无过错; 2、95年被告所供1200mL血液虽属自采,但是合法。当时三个献血队员,目前身体状况良好,经山西省性病、艾滋病检测中心HIV抗体确认检验结果为阴性,故被告没有造成原告妻子感染艾滋病。原告妻子的艾滋病是通过其它途径感染的,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我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在代理本案时有几方面考虑: 一、本案案由的确定 (一)在本案发生以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向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把本案定为医疗事故纠纷没有依据,故放弃以医疗事故为案由进行起诉的想法; (二)根据医疗行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按常规来讲是一种合同关系,就是患者从进入医院挂号、检查、入住开始,医患双方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患者有权利要求医院对其进行适时的、必要的治疗,患者同时又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比如按时、按量交纳相关费用;医院在患者入住后也有义务根据患者病情按照规定进行治疗的义务,同时享有要求患者交纳相关费用的权利。这是医患双方在合同形成后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涉及本案是否应以合同违约为由来起诉呢。综观本案的全部证据我认为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不当,原因是在95年患者入住医院后,医院已经履行了相关的医护责任,后患者出院,这一医患双方的合同已履行完毕,故不应再以合同违约为由提起诉讼;(三)本案即不能按医疗事故纠纷,也不能按合同违约纠纷来起诉,但事实上是患者因医院的医疗行为确实遭受到损害,损害结果也发生了,如果患者的死亡后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话,如何保护患者的权益,这就需要以侵权来起诉。 二、本案以侵权起诉是否妥当 侵权行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失,而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两者区别主要在于: 其一、违约行为的违法性表现在当事人违反自己设立的,并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义务,而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表现在违反法律直接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具体讲就是人们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法律针对一切不特定的人设定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规定,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就是侵权行为。 其二、违约行为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没有合同或无效合同则不存在违约行为,而侵权行为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有合同法律关系,当侵权行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