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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行业版.PDF

发布:2018-04-26约8.73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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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行业版) 华泰财险(备-责任)[2015](主)31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登记,合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货运经营者,均可作为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投保的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运输车辆)是指取得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配发的《道路运输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机动车辆。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危险货物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单载明的危险货物时, 因下列原因造成运输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毁损、灭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 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第五条 第三者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单载明的危险货物时, 因本保险条款第四条列明的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除污费用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单载明的危险货物时, 因本保险条款第四条列明的原因,造成环境污染危害,被保险人为排除该危害而支付的合理 的、必要的除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 施救费用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所依法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 法律费用赔偿责任 1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 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等其他必 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 “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二)运输车辆无有效道路运输证或超范围经营; (三)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四)驾驶人员酒后、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并在 药物发挥作用期间,驾驶运输车辆; (五)危险货物的装载不符合相关规定; (六)运输货物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第十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及其他不可抗力; (五)危险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 磨损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等自身变化。 第十一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环境污染危害间接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间接损失;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货物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 额,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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