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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下P2P网贷的六大法律问题.docx

发布:2017-04-23约字共1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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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17页 共 NUMPAGES17页 新政策下P2P网贷的六大法律问题 我们先谈两个小问题。 第一,关于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实质是金融,既然互联网金融的实质是金融,对于是否需要监管的问题就不需要讨论了,金融肯定是需要监管的,那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监管的问题。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关于监管规定,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上述五项原则确立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准则。值得注意的是,其将依法监管放在了首位。 第二,关于法治与金融创新的关系 法治是金融创新的基石: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金融创新;没有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机制作为保障的金融创新将会成为骗子和投机者的天堂, 从目前问题平台、跑路平台乃至整个民间金融目前的现状及暴露的问题也反映出了这一点。当规则不健全尤其是契约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时候,不遵守规则的人反而会获利,对此,需要监管层尽快出台具体的监管细则,并加强执法尤其是司法应当加强对契约权利的保护。 接下来我们回到今天探讨的主题,《指导意见》公布已经两个多月了,纵观指导意见的规定,指导意见虽然指明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及监管原则,但规定过于宏观和原则,很多地方还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本人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目前服务的常年顾问客户里有将近二十家网贷平台,业务模式涵盖了目前几乎全部主流业务模式,现本人结合指导意见的规定及服务客户的经验体会,就P2P网贷面临的六大法律问题和大家进行一些探讨和交流,供参考。 我们先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P2P网贷投资人起诉拍拍贷被法院驳回! 唐骏与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李玉玲民间借贷纠纷【(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4813号】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拍拍贷公司是否是该笔借款的还款主体。依据借款协议及原告及被告拍拍贷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被告拍拍贷公司在本起借款关系中主要行为是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原告关于被告拍拍贷公司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拍拍贷为国内知名网贷平台,在这个案例中,法院认可了网贷平台的居间人身份,网贷平台拍拍贷在本案中主要行为是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因此投资人作为原告关于被告拍拍贷公司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无依据,法院并没有支持。 针对该问题,2015年9月1日已经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新借贷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与该判决书的精神是一致。《最新借贷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二】网贷平台不具备原告资格,知名平台以自己名义起诉借款人被驳回 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霍秀芹、赵文生、张桂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宽民初字第00897号】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根据编号为1396723334的网络借款电子借条,原告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仅为借贷双方提供P2P个人借贷平台,系借款合同的管理方,贷出方某国鹏、某瑞玉等13人为本借款合同的债权人,虽然按合同约定贷出方和借入方同意管理方有权代贷出方对借入方提起诉讼等,但在合同的贷出方未将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时,原告仍无权以自己为债权人作为原告起诉借入方,据此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原告为诉讼主体起诉属主体不适格。 在该起案件中,知名网贷平台翼龙贷作为原告向法院对借款人提起了诉讼,但法院认为,在该起案件中,贷出方某国鹏、某瑞玉等13人为借款合同的债权人,按照相关规定,贷出方某国鹏、某瑞玉才是适格原告,网贷平台作为居间人其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但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判决书中的一句话值得我们关注,那就是:贷出方未将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时,原告仍无权以自己为债权人作为原告起诉借入方。在本案中,由于贷出方未将债权转让给翼龙贷公司,因此翼龙贷公司不具备原告资格。但问题在于,如果贷出方将债权转让给翼龙贷公司的话,是不是翼龙贷公司就具备原告资格了呢?如果可以的话,怎么转让?是无偿还是有偿?我们再看下一个案例。 【案例三】点融网起诉老赖再获胜利,债权无偿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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