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收购守则规则3.7作出的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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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交 易 及 結 算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布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性 或 完 整性 亦 不 發 表任 何 聲 明 ,並 明確表示 ,概 不 對 因本 公 布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容 而 產 生 或 因倚 賴 該 等內容 而 引 致 的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於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有 限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540 )
根據收 購 守 則規則3.7
作 出 的 公 布
有 關 可能 交 易 的最 新 消 息
本 公 布 乃 根據 公 司 收購 及 合 併 守 則 (「收 購 守 則」)規 則 3.7 而 作 出 。
茲提 述 本 公 司 日期 為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三 日、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三 日及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的公 布 (「該 等公 布」)。除 文義 另 有 所
指 外 ,本 公 布 所 用 詞 彙 與 該 等公 布 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義 。
董 事 會 已獲 售 股 股 東 知會 ,售 股 股 東 與 潛 在 買 方仍 就 可 能 交 易 進 行磋商 。售 股 股
東 與 潛 在 買 方一 直 就 可 能 交 易 以 及 落 實 對 本 集 團進 行的 盡職 審 查 及 相 關 文件 積 極
行事 。除 諒 解 備 忘 錄及 補充 諒 解 備 忘 錄外 ,售 股 股 東 概 無 就 可 能 交 易 與 潛 在 買 方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士訂 立 任 何 正 式 或 具 法律 約 束 力 的協 議 。
根據 收購 守 則 規 則 3.7 ,本 公 司 將 每 月 作 出 公布 ,直 至 宣 布 確實 有 意 根據 收購 守 則
規 則 3.5 提 出 收購 要 約 或 決定 不 繼 續 進 行要 約 為止 。本 公 司 將 於適 當 時候 或 有 需 要
時 根據 上 市 規 則 及 收購 守 則 (視 乎 情 況而 定 )另 行作 出 公布 。
– 1 –
重要提 示 :概 不 保 證可能 交 易 將 會 落 實 或 最 終 將 會 完 成 ,有 關 商討 可能 會 或 可能
不 會 導 致 收 購 守 則規則26.1 項 下 的 全 面收 購 要約 。可能 交 易 不 一 定 進行 。股 東 及
有 意 投 資 者 於 買 賣 本 公 司證券時 ,務請 審 慎 行事 ,彼等如對 本 身的狀 況有 任 何 疑
問 ,應 諮 詢 彼等的專 業 顧 問 。
承 董 事 會 命
迅捷 環 球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黃志深
香港 ,二 零 一 七 年 四月 二 十 四 日
於本 公 布 日期 ,本 公 司 執 行董 事 為黃志 深 先 生 、陳 洪 光 先 生 、鄧 惠 珊 女 士及 區 維
勝 先 生 ;而 本 公 司 獨 立 非執 行董 事 則 為黃定 幹 先 生 、彭 婉珊 女 士 、張 灼祥先 生 及
陳 振 彬 博 士 。
本 公 司 董 事 願就 本 公 布 所 載 資 料的準 確性 共 同 及 個 別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並 在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確認 ,就 彼 等所 深 知 ,本 公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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