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根據该通知,甲公司有六个月时间作出补救,如未能於期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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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上市決策
HKEX-LD114-2017 (2017年10月刊發)
涉及人士 甲公司— 主板發行人
事宜 甲公司是否不再適合上市
上市規則 《主板規則》第2.03 、2.06 、6.01 、6.04及6.10條
議決 聯交所認為甲公司不再適合上市,並決定向甲公司發出除牌通
知。根據該通知,甲公司有六個月時間作出補救,如未能於期限
內作出補救 ,聯交所會採取行動將其除牌 。
實況
1. 甲公司因待公布一項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而暫停股份買賣 。後來有關收
購終止,但因甲公司未能刊發經審計全年業績,股份繼續停牌。
2. 甲公司的核數師對甲公司銷售及應收貨款的入賬 、分銷渠道重組計劃的
支出是否合理以及向若干人士提供擔保的理據提出質疑 。
3. 聯交所要求甲公司就該等審計問題進行法證調查 、刊發所有未公布的財
務業績及解決核數師的任何審計保留意見 ,並向市場披露所有重大資料 ,
作為復牌條件 。
4. 法證調查發現:
(a) 甲公司在內地的銷售大部分未有按內地稅規簽發增值稅發票,令人
懷疑入賬銷售量是否真確 。
(b) 甲公司曾給予四名分銷商大額現金回佣 ,聲稱是根據與分銷商協定
的分銷渠道重組計劃而支付 ,但調查發現甲公司未有監察分銷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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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按計劃所載規定使用有關回佣 。調查亦發現在沒有合理解釋下,
甲公司曾向計劃以外的實體支付大額現金回佣 。法證會計師質疑現
金回佣的理由及理據 。
(c) 甲公司在毫無內部監控或程序下曾為關聯人士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
該貸款最終未被償還 ,甲公司因此支付了該擔保債項並作全數撥備。
5. 法證會計師遭遇重大掣肘而未能妥善進行調查 ,因此未能就該等審計事
項發表意見 。
6. 上述情況衍生下列監管問題 :
(a) 甲公司財務報表及╱或紀錄在各重要方面均不準確 、完整,或有重
大誤導成分;
(b) 投資者未獲提供對甲公司作出全面評估所需的資料 ;
(c) 甲公司管理層的誠信問題;及
(d) 沒有足夠內部監控保障甲公司的資產及維護股東權益。
7. 甲公司停牌已逾兩年,但甲公司 (i) 仍未解決或處理導致其持續未能刊發
財務業績及持續停牌的審計事項或法證調查結果 ;及 (ii) 仍未完全符合
復牌條件。
8. 有見及此,聯交所通知甲公司(i)對甲公司是否適合繼續上市存有疑慮及
(ii)擬展開將甲公司除牌的程序 。
9. 甲公司的特別調查委員會(由所有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回應時確認公
司管理層未曾就法證調查結果採取或建議任何行動,並認為公司管理層
無力解決相關問題。為解決有關事宜,委員會委任了法律顧問公司了解
有關審計事項及法證調查結果並研究可採取的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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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的《上市規則》條文及指引
除牌
10. 《上市規則》第6.01條訂明:
「本交易所在批准發行人上市時必附帶如下條件:如本交易所認為有必
要保障投資者或維持一個有秩序的市場,則無論是否應發行人的要求,
本交易所均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及條件下,隨時指令任何證券短暫停
牌或停牌又或將任何證券除牌。在下列情況下,本交易所亦可採取上述
行動:…
…
(4) 本交易所認為發行人或其業務不再適合上市。 」
11. 《上市規則》第6.04條訂明:
「證券如已短暫停牌或停牌,復牌程序將視情況而定,本交易所保留附
加其認為適當的條件的權利。發行人一般須公布短暫停牌或停牌的理由
以及預計復牌的時間(如屬適用)。…如停牌持續較長時間,而發行人
並無採取適當的行動以恢復其上市地位,則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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