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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永久划定实施的探讨
摘要:本文叙述了基本农田永久划定实施的意义与基本要求;阐述了实施的目标、原则与依据;文章给出了实施的总体流程图;并深入分析了实施的具体步骤方法;总结了基本农田永久划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在现阶段具有一定理论意义。
关键词:基本农田,实施流程,划定原则
中图分类号:S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基础,保护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的重中之重。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
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1-2]。
全国各地要充分认识划定基本农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高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修编为契机,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形成规范、齐全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基本农田信息化动态管理。
1 目标、原则与范围
1.1 目标
严格落实省(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省(市)基本农田划定面积不得少于《***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优化省(市)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建立规范齐全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和基本农田数据库,实现基本农田信息化动态管理,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
1.2 原则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为基础,遵循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基本原则。具体为[3]:
(1). 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上级土地利用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面积;
(2). 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级;
(3). 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
1.3 范围
A. 下列耕地应划定为基本农田: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B. 下列耕地应优先划定为基本农田:
(1)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
(2)水田、水浇地等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
C. 下列耕地禁止划定为基本农田:
(1)地形坡度大于25 度或田面坡度大于15 度的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
(2)规划期内预期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和水域、预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等;
(3)规划期内已列入生态保护与建设实施项目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湖(河)的耕地。
2 依据
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8 月28日);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3)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5)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6)《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04号)。
2.2 规程标准
(1)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划定(补划)技术规程》(TD/T1032-2011);
(2)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3-2010、TD/T 1024-2010、TD/T 1025-2010);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010-2007);
(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5)《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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