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江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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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建工程招标投标的范围如下:
新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包括土建、安装、地基基础、土石方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预算经费超过5万元的已建房屋的更新、扩建、大型维修等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绿化工程。
凡校内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计算出的勘察、监理、设计费用分别超过5万元的,除按规定应到省、市政府专业招标机构招标的以外,均应进行校内招标。
以上范围工程预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基建处在预算基础上采用竞争性谈判确定承包商。在1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在预算基础上由基建处直接发包,不列入招标范围。
第二章 招标投标组织及职能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另行下文)
领导小组的职责为:讨论决定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核并批准招标投标中的重要文件;检查招标投标过程中关键程序和关键事项,确定中标单位等。
第四条 成立招投标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基建处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预算员及监察室、国资处、财务处、工会的工作人员等组成。基建处负责人任招投标工作小组组长。
招投标工作小组的职责为:对经学校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各项准备工作;制作招标文件、自制或委托他人做控制价,组织标前会、开标会、评标会议;与中标单位办理签订合同、协议等手续;检查监督招标项目的落实情况等。
第三章 招标程序
第五条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设计、监理、勘察等工程,应当进入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
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工程在特殊情况下,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进行校内招标。
主要程序是:
(一)向分管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同级监察部门办理招标告知事宜;
(二)办理自行组织招标审查备案;
(三)编制招标文件并制定评标办法;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并办理报名手续;
(五)对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预审并选定投标人;
(六)发放有关招标资料,举行招标答疑会并组织投标人勘察施工现场;
(七)设有标底的,编制招标标底;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接收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十)举行开标会议;
(十一)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公示;
(十二)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备案报告;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
(十四)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办理备案。
第六条 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工程公开招标的主要程序是:
(一) 基建处依照规定,提出招标项目申请书(范本见附件1)经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招标。
(二) 基建处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报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三) 基建处发出招标公告并办理报名手续。对于5-50万元的工程投标人必须有3家以上(含3家),必要时对潜在投标单位逐个考察。
(四) 招投标工作小组对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预审并确定投标人。
(五) 基建处发放有关招标文件,举行招标答疑会并组织投标人踏勘施工现场。
(六) 设有控制价的,按如下办法确定:基建处将项目设计方案在开标五个工作日前交监察室一份,基建处和监察室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各编制预算价一份,密封后在标前会递交(有关专家需到场参加标前会、开标会),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在标前会上确定取平均值或合理价为控制价。
(七) 监察室接收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八) 招投标领导小组开标前会确定初步标底。
(九) 招投标工作小组举行开标会议,抽取系数确定标底。
(十) 评标并初步确定中标单位,提交评标报告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公示后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 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
(十二) 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办理备案。
第七条 邀请招标程序:对5-10万元的工程特殊情况下经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由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邀请对象(不少于3家),其余程序参考第六条。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程序:
(一) 工程预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基建处邀请3家建筑公司,先进行第一轮谈判询价,如有报价最低且低于学校预算价的即可确定其为承包人,否则继续询价直到出现低于学校预算价的报价最低的即可确定其为承包人。
(二) 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于公开或邀请招标投标人不满足规定家数时经过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可进行竞争性谈判,谈判方式同第(1)条。
(三) 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工程如在公开或邀请招标时出现所有报价均不在有效报价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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