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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简称“货物销售额”)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判断标准: 1、混合销售行为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在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征增值税;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征营业税。 2、营业执照和纳税鉴定为准; 3、单笔业务的销售额和劳务额比例。 增值税与营业税选择的临界点 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而营业税税率为5%或3%, 若能使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便达到目的? 通常情况下,人们普遍认为增值税税负重于营业税的税负,因为增值税税率为17%或13%扣除进项税额,税负也在4%-6%之间,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5%。表面上看营业税税负低于增值税税负,但实际上未必如此。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如果两个税种的税收负担相同,且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相同,则有: 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增值率(D)=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20.65%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D时,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小于D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 案例一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高科技产品,2009年1月同客户乙签署销售协议,约定不含税销售额500万元,由于产品为高科技产品,为保证客户顺利使用,销售协议约定公司下设的技术指导部门必须为客户乙提供上门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为40万元。甲公司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0万元。 请问:该笔业务甲公司如何缴纳流转税? 案例一 销售同时提供技术服务,由于: 1、客户为同一人;价款为统一客户支付。 2、技术服务与产品销售联系在一起。 因此此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技术指导服务收入40万元,应并入设备的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500+40÷(1+17%)]×17%-50 =40.81(万元) 案例一 再问:甲公司听取了税务专家的建议,将产品销售合同分为两份: 第一份是纯粹的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价500万; 第二份是纯粹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40万。 税务专家认为,这样一来,产品销售的500万缴纳增值税,技术服务的40万缴纳营业税,总体税负为: 增值税:500*17%-50万=35万 营业税:40*5% =2万 合计:37万 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案例一 如果重新设立一个技术服务公司乙,专门负责技术服务业务,和甲公司配合工作。同客户分别就各自业务签署协议。自然可以实现总体税负的降低。 案例二 某消防设备公司甲为一般纳税人,生产消防设备同时提供消防工程安装劳务及后续服务,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1、消防设备公司同某大型商场签署设备销售协议,销售产品同时负责安装,其中设备300万,安装200万,请问如何交税? 2、如果双方签署的是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又该如何缴税? 案例二 首先,这属于混合销售,但是否属于营业税条例中规定的特殊混合销售呢? 实施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7号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案例二 三、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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