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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包混合销售的问题
建?筑?业?的?发?展?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
变,将会大力发展总承包业务。所谓的总
承包就是既包括建筑服务,又包括设计服
务和购买工程物资及工程设备。由于在增
值税的相关规定中,建筑服务的税率为
10%,?购?买?工?程?物?资?及?工?程?设?备?的?税?率?为
16%,而设计服务的税率为?6%。因此,一
个总承包合同涉及了多档增值税税率。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中?第?三?十
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
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
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
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
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十条规定:“一项
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
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
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
缴纳增值税。”
判断兼营与混合销售问题的关键在于
是否属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不属于一项
销售行为,则应该根据不同税率的项目分
别核算;若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则从事
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单位的混合销
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
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
增值税。
建筑施工的总承包合同属于同一项销
售行为,并且施工企业属于从事货物的生
产、批发或者零售以外的单位,因此应该
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施?工?企?业?会?存?在?着?这?样?一?个?疑?惑?:?总?承
包?合?同?到?底?适?用?于?建?筑?服?务?的?10%税?率?还
是设计服务的?6%税率?一般来说,总承包
资质是有严格管理的,通常具有特级资质
等的总承包是以建筑企业的身份去投标
的,因此,建筑总承包合同按照?10%?的建
筑服务税率计征更为恰当。有部分施工企
业存在这样的情况,甲方为了最大化的抵
扣进项税额,要求把总承包合同分拆,EPC
合同,(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
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就
是典型的例子。许多项目是在一个框架协
议下分拆为?3?个合同,那么也就会涉及多
档增值税税率。其实,?这种做法同样存在
上文中所提到的认识误区,一个材料销售
合?同?,?销?售?方?需?要?收?取?购?买?方?16%的?增?值
税?额?,?这?样?购?买?方?才?可?抵?扣?16%;?一?个?适
用?10%税?率?的?施?工?合?同?,?虽?然?甲?方?只?获?得
了?10%的?进?项?抵?扣?,?但?是?其?付?出?的?进?项?成
本?也?仅?有?10%。?因?此?,?严?格?来?说?,?分?拆?合
同在税金方面不会产生任何的节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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