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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上半年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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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上半年工作总结 篇一:消费税总结 消费税 一、 概念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就销售额或销售量征收的一种税 二、征税范围 ※ ※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对外销售-----征收消费税 、企业自用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征税 用于其他方面★-----征税★其他方面包括、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 2、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3、提供劳务 4、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含义: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用、辅助材料费用及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并提供应税消费品的行为 2、委托加工以外的叫自制应税消费品 3、收回时: 销售 直接销售(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不交消费税 非直接销售(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交消费税 继续生产-----可扣除委托时缴纳的消费税★ 库存-----------不做处理 用于其他方面---------不交消费税 ★注:1、扣税范围:必须是同一税目下 2、扣税标准: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 三、税目(需要特殊记的) 1、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这时用的定额为250) 2、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化妆品的征税范围 3、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鞭炮、焰火这一税目征税 4、电动汽车不属于小汽车这一税目 5、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征消费税 6、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箱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四、税率(特殊情况)※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2、若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从高适用税率 3、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使用税率 五、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 :从价计征 从量计征 复合计征 如下表: 2、销售额的确定 从价计征: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从量计征:销售数量具体规定如下 ※ ①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②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数量 ③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④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征税数量 3、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①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②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并计算消费税 ③“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 ④实行从价计征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押金是否单独核算,均应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一同计税 4、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已送使用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 从价计定律时 组价=(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2) 复合计税时 组价=(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应税消费品时 ①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 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2、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款 ※ (三)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篇二:中国税收之消费税总结 第五章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性质与类型 特点 (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特种消费税】 (二)征税环节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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