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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之问题及完善.pdf

发布:2017-09-13约4.29万字共3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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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主要目的是研究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在结构 上分成五个章节。 引言部分阐释了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涵义及其研究意义。国家赔偿的归责 原则是在法律上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某种标准,国家只对符合此标 准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确认国家 赔偿责任成立的主要条件或主要原因的准则,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的核心和基 础。归责原则从价值层面为判断国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 法律赔偿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和标准,它直接体现着国家赔偿的立法政策, 反映了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并且决定着可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范围,直接影 响着国家赔偿的程序和举证责任的承担等。 正文第一章介绍世界范围内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基本种类,包括过错责任 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等。详细地从涵义、理论渊源、在各国 的适用等方面对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介绍。过错责任原则是以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过错作为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则。过 错责任分为主观过错和公务过错。主观过错在英、美、日等国家的赔偿法中是 主要的归责原则之一,强调公务员的故意或者过失是国家负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和基础。公务过错归责原则是法国在一百多年的赔偿诉讼实践中建立起来的, 以公务活动是否达到中等公务活动水准为客观标准来衡量公务活动是否存在过 错,以判断实施公务的机关的责任。抛开形式上的差别,多数国家都确立了过 错责任的主导性归责原则的法律地位。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在国家公务活动 中,只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无需考虑致害行为人是 否主观上存在过错,着眼于侵权行为的结果,从结果责任出发,实行客观归责。 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最大程度地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强化人权的保护,许多 国家将其纳入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中来。各国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通常将其 当作过错责任的补充,无过错归责原则在整个归责体系中仅处于辅助或者从属 地位。 2 第二章论述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归责原则的选择,即确立违法责任原则为我 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出台前,过错责任原则在国家赔偿案件中 成为基本的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立法过程中,有关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问 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争论,已经将各种可能的归责方式考虑的比较全面, 在最终决策时,我国《国家赔偿法》选择了违法责任原则作为我国国家赔偿归 责的一般原则,体现了国家在现阶段的价值取向。 第三章论述违法责任原则在我国国家赔偿实践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在我国 国家赔偿领域中法制建设实践中,适用违法归责原则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表 现在违法归责原则容易导致赔偿范围过于狭窄。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的 界定在实践中是按照《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的违法标准来理解和适用的, 它只是司法审查的标准,被司法审查而确定为违法的行为是有限的,造成国家 赔偿法上大量难以以违法标准加以衡量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适用违 法归责原则也不能解决滥用法定自由裁量权行为所引起的国家赔偿问题。自由 裁量权仅存在当与不当的问题,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很难认定其行为违法,适用违法归责 原则往往导致公民权利受到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侵害却得不到任何赔偿的情 况出现。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完全排除了合法行为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适用违 法归责原则不能解决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所引起的国家赔偿问题。此外,违法归 责原则还存在价值层面和形式上的问题:违法归责原则侧重于对国家机关行为 的法律评价,而不侧重于对公民、法人是否受到损失以及这种损失是否应当由 他承担的考虑;在形式上,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违法归责原则起不到一种主导 性标准的统帅作用,不能统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违法归责原则作为国 家赔偿法的总归责原则会激化一些法律对接上的矛盾,突出法律适用中不同法 律规范间的冲突。 第四章在对国外相关经验的考察和借鉴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 则进行调整的建议,即以过错责任原则代替违法归责原则作为我国国家赔偿的 主导性归责原则,并引入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性原则。论 述了以过错原则代替违法原则作为我国国家赔偿主导性归责原则的主要理由, 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能顺应人类法律文明发展趋势和各国立法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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