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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追偿制度疑难问题研究
——— 以司法实务为视 角
洪泉寿*
内容提要 : 追偿制度表述概括模糊、 缺乏细化、 难 以操作、 举证责任规则缺失、 追偿 范围
过于狭 窄、 人情 因素的干扰等是我 国国家赔偿追偿率过低 的重要原 因。 目前 , 我 国追偿主
体 的最优选择是检察机 关 , 但 由于 《 国家赔偿 法》 已经明确规定追偿主体是赔偿 义务机
关 , 因此只能加 强检察机关对 国家赔偿追偿的监督 , 待理论界和 实务界对检察机 关行使 国
家赔偿 费用追偿权形成共识时, 再立法改由检察机关行使 。 应 当规定追偿主体的举证证 明
标准直接适用刑事诉讼 “排除合理怀疑、 内心高度确信” 的证明标准。 另外 , 应 当去除国
家追偿的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 实行追偿标准的全 国统一 , 由全 国人 大及其常委会 以法律
的形式统一制定追偿标准。
关键词 : 国家赔偿 追偿制度 司法实务 疑难 问题
自从 国家赔偿追偿制度确立 以来 , 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 的组织或者个人
①
(以下简称 “相关责任主体”) 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 , 被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 不过 , 在
司法实务 中, 相关责任主体被追偿赔偿费用 的情形却寥寥无几 。 这当中的因由, 既有追偿制度表述
概括模糊 、 缺乏细化 、 难 以操作 的问题 , 譬如全部追偿条件为何 、 部分追偿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 追
偿数额该怎样确定等 , 又有追偿制度举证责任规则缺失 、 追偿范 围过于狭窄等 因素 的影 响。 基于
此 , 本文在对 国家赔偿追偿制度实践情况进行分析的前提下 , 探析其存在 的疑难 问题 , 并提出相应
的建议 。
一、 追偿主体 : 法律规定与最优选择
关于国家赔偿追偿主体具体有哪些 的问题 , 在 国内外都存有争议 。 在 国外 , 惯常是 由相关责
*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 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
① 《 国家赔偿法》 第十六条规定 :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 , 应 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 的组织或
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 , 应 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工作人员追
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一 ) 有本法第十七条第 四项 、 第五项规定情形 的; (二 ) 在处理案件 中有贪污受贿 , 徇私舞弊 ,
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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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 社 会 2016 年第 4 期
任主体所在机关行使追偿权。例如法国、德国, 有权向相关责任主体追偿赔偿费用
的机关均为相关责任主体所属的国家机关。 此外 , 即便是相关国家机关通过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行使职权而导致损害的情形 , 追偿机关也并非是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所属的机构 , 而是委托授权的相
关国家机关 。 但是 , 并非所有的国家均由相关责任主体所在的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 , 譬如韩国 , 检
察机关既作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统一机关 , 也是统一行使追偿权的机关 。 而在我国 , 依据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以下简称 《 国家赔偿法》) 及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 赔
偿义务机关是赔偿费用的追偿机关 。 具体来说 , 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 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行使职权
引起国家赔偿的 , 其所在机构 (国家机关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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