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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疑难问题的研究.docx

发布:2023-10-27约9.22千字共1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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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而我国污染环境相关刑事立法不尽完善,对于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保障较为不利。从立法层面上讲,我国污染环境罪存在体系不完善、主观构成形态不明确、危险犯承认不全面、刑罚设置存在缺陷等多个方面的问题。从司法层面上讲,存在因果关系难以认定、损害范围难以确认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导致我国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因此,本文通过对环境污染罪进行理解与分析,希望有助于我国的环境保护。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危险犯严格责任司法适用 目 录 绪 论 3 一、污染环境罪的概述 3 (一)污染环境罪的概念 3 (二)污染环境罪的发展现状 4 二、污染环境罪存在的问题——以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廉兴中污染环境案例为例 4 (一)案情及评析 4 (二)污染环境罪存在的问题 5 三、污染环境罪的完善建议 8 (一)增加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主观方面的规定 8 (二)对污染环境罪加大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 9 (三)明确污染环境罪中的相关概念 9 (四)加重罚金刑 10 结 论 10 参考文献 11 绪 论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之中,并随之提出了“美丽中国”的美好期望。但是治理环境问题的核心在于严惩环境污染犯罪,这需要刑法的进一步完善,正如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那样,只有通过实行最严格的制度以及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提供可靠保障。因此,为了配套刑法条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建设美丽中国增添了一件强硬的法律武器,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坚决向污染宣战的决心和信心。这部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但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许,也是美丽中国之路的必然选择,同时还是司法机关固有的职责。 一、污染环境罪的概述 (一)污染环境罪的概念 污染环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1997年《刑法》第338条修正之后所确立的罪名。原《刑法》条文的内容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条文确立的罪名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该条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所确立的罪名相应地变为“污染环境罪”。 (二)污染环境罪的发展现状 中国作为全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近年来工业化进程的迅猛发展,人们渐渐认识到中国在经历着之前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道路上所经历的一切,承受着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种种阵痛:沙尘暴的肆虐、雾霾的笼罩、水资源的日益短缺、酸雨的蔓延等,人们开始反省和自律,立法者也开始积极努力采取各种措施去保护环境:1979年,中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律获得出台,这部影响较大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97年,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设置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从刑法的规制层面上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做出了处罚的规定,对我国惩治污染环境的行为有重大的进步意义。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及随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补充规定(五)》,共同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个罪名进行针对性的修改,即提出修改为“污染环境罪”的意见,对污染环境的行为降低其入罪的门槛,同时,也使得入罪的范围被扩大,进而凸显出当前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惩治决心和力度,同时对保护环境有重要的历史意义。2013年,“两高”颁布相应的法令《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深入细化14项“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该法令对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影响很大。2015年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强调“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二、污染环境罪存在的问题——以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廉兴中污染环境案例为例 (一)案情及评析 2007年以来,明盛公司在废水处理措施未经环境影响评估,未经申报登记、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外东侧腾格里沙漠采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2009年6月18日,廉兴中任明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并决定继续使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明盛公司于2011年5月11日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4年4月30日。明盛公司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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