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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合作书(新)..doc

发布:2018-11-20约2.13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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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 全 面 合 作 协 议 书 甲方: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机构负责人:施辉 地址:昆明市拓东路45号世博大厦10楼 电话:0871--3155333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高克勤 地址:昆明市人民中路1号 电话:0871-3179813 为促进银保双方的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业务合作范围 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支付保险金; (四)资金网络结算; (五)银行自有财产和信贷客户保险; (六)银行卡业务; (七)电子商务 (八)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的合作。 甲乙双方授权所属的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根据本协议内容,签定 具体的业务合作协议,建立合作关系,开展业务。 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 甲乙双方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乙方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甲乙双方分支机构协商签订经保险监管机关备案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兼业代理人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书》; 甲乙双方分支机构根据保监会及财政部有关代理手续费支付规定,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商定具体的代理手续费; 甲乙双方根据业务代理情况适时调整代理网点; 乙方为甲方代理的保险业务是经甲方授权、并经保监会核准的保险业务。 甲乙双方应采取适当方式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宣传。 代理收取保险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收取保险费及相关费用,甲方支付乙方相应的手续费; 甲乙双方约定并确认通过以下方式代理收取保险费: 代收其他代理人、保户直接到乙方网点缴纳的保险费; 通过保户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账户代扣保险费; 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代为收取保险费;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及代为收取的其他费用。 甲方负责向乙方兼业代理机构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实务流程、票据单证和相关数据资料。 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与甲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将代理收取的保险费及时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指定账户。 代理支付保险金 甲方委托乙方通过柜台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代理支付财产保险赔款等相关项目支出。甲方支付乙方相应的手续费。 对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负责进行理赔。在甲乙双方约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内,乙方不承担甲方与其保户之间任何纠纷的连带责任。但乙方对超出代理权限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代理支付保险金的实务流程、票据单证和相关数据资料。 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支付保险金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与甲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资金网络结算 甲方在乙方所属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保费收入账户、赔款支出账户、费用支出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依托系统资源优势协助甲方建立资金清算网络,为甲方提供安全、便捷的资金结算服务。 根据业务需要,双方可单独签署资金结算协议。 银行自有财产和信贷客户保险 乙方的信贷客户和自有财产向甲方投保时,甲方将按照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在承保、防灾、理赔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包括费率优惠、续保代理等具体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再签定补充专项协议确定。 银行卡业务 双方广泛开展银行卡合作业务,共同研发以银行卡为载体的银行保险产品;乙方以优惠的条件为甲方员工和代理人员办理乙方发行的银行卡;甲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应积极向客户推介乙方的银行卡产品。 电子商务 双方共同进行银行保险业务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应用研究,合作开 发有关项目,共享研究开发成果。 十、业务交流 甲乙双方具体经办部门,定期召开业务拓展会,完善已有的合作项目,探讨新的合作领域,并根据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加强银保合作新产品的共同开发。 甲方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对其建立合作关系的乙方分支机构的代理人员,定期进行相关保险知识和实务操作的培训。 十一、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有关双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 十二、争议的解决 双方若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昆明市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三、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自动延期两年。协议执行中如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协议仍然有效。 十四、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壹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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