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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综稿)推广.ppt

发布:2017-09-30约字共4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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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思想重视不够 管理制度不健全 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的特点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的对象涵盖了特种设备设计、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检查对象量大面广、内容环节众多。现场监督检查行为规范与否,将对广大特种设备相关单位的利益造成直接影响,关系监管部门的政风行风和形象。与此同时,在现场监督检查中,程序是否规范、措施是否得当等也直接影响检查效果,甚至带来监管工作风险。 虽然总体情况较好,但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人员变动大、专业能力不足、责任心不强等原因,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中还存在着行为不规范、程序不合法、措施不恰当、处置不一致等现象。 制定依据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近些年来,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最重要的是《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在监管对象、范围等方面都做出了调整。 行政法规范:现场监督检查作为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其程序必须遵循一般的行政法规范。 现场监督检查文书 文书格式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记录要求 应当客观、真实的反映检查的情况,文字表述要准确、简洁、合法,而不应带有主观色彩。 记录程序 1、填写检查记录前,交换意见, 2、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3、记录一份交给被检查单位,一份由监察机构存档。 除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应采用监管部门统一执法文书。 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情况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监察指令书的格式及内容 规则附4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统一格式,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地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内容,包括指令书的文书号,被检查单位的名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违反的法律规定,责令整改的措施、期限和依据,以及复议和诉讼机构。 发出监察指令书的要求 1、事实认定清楚。 2、适用法律准确 3、整改措施合法合理。 不经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特殊规定: 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查封、扣押情形 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一)在用特种设备存在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有证据表明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 (四)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不予查封扣押的情形 (一)隐患当场能够整改的, (二)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 查封扣押的程序 对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扣押前,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取得同意。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经监管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责令停止使用 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隐患整改情况复查 复查的时限 1、被检查单位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之内实施复查。 2、被检查单位未提交整改报告、未完成整改的,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复查。 复查的方式 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方式实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整改复查的方式,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复查的程序 复查的现场检查程序应当按照本规则关于现场检查的程序规定进行。 现场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和通报 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监管部门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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