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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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16-019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A 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42 元
扣税后派发现金股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
得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42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378 元;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
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378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6 月16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6 月17 日
现金股利发放日:2016 年6 月17 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于2016 年5 月30 日获得本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 年5 月31 日的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现将此次利润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在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本公司2015 年度净利润的10%提
取任意公积金人民币 34.38 亿元之后,本公司按已发行股份
28,264,705,000 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 0.42
元(含税),共计约人民币118.7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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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扣税说明:
(1)对于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 号)以及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派发股
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2 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
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
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
所得的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37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
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
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
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
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378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
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
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
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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