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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PDF

发布:2017-06-05约2.96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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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16-019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A 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42 元 扣税后派发现金股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 得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42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378 元;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 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378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6 月16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6 月17 日 现金股利发放日:2016 年6 月17 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于2016 年5 月30 日获得本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 年5 月31 日的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现将此次利润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在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本公司2015 年度净利润的10%提 取任意公积金人民币 34.38 亿元之后,本公司按已发行股份 28,264,705,000 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 0.42 元(含税),共计约人民币118.71 亿元。 1 2、扣税说明: (1)对于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 号)以及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派发股 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2 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 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 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 所得的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37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 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 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 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 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378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 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 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 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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