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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PDF

发布:2018-11-16约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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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20 证券简称:天宸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28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3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8 - 2017/7/19 2017/7/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 年6 月27 日的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于2017 年6 月28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刊载。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7 年7 月1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86,677,11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600,313.39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8 - 2017/7/19 2017/7/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上海仲盛虹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成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 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人 民币0.03 元发放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 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国税函[2009]47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 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027 元派发现金红利。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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