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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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89 证券简称:南京化纤 公告编号:2016-014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35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35 元,扣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15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5 元。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6 年6 月16 日
● 除权(除息)日:
除权(除息)日 2016 年6 月17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6 月17 日
一、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于2016 年5 月10 日(星期二)在江
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瓜埠镇大庙村南京法伯耳纺织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的公
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方案
本次分红年度为2015 年度。
分配方案是以公司2015 年末的股份总数307,069,28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按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3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0,747,424.91 元。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
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0.035 元;对个人持股1 年以内(含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
(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
民币0.031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
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1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15 元。
5、对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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