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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现代化的要义
摘要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现代化是深化职业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全面推进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进程的重要保障。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现代化的若干要义包括: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现代化的前提是“法治化”;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现代化的核心是“专业化”;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现代化的支撑是“信息化”;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现代化的关键是“开放化”。
关键词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现代化;要义
中图分类号g7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219(2020)06-0019-05
教育督导评估是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领域各项改革落实的重要手段,是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督导评估水平直接影响着教育改革发展成效,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关注。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教育督导重建制度以来,我国教育督导改革走过了30多年历程,教育督导支撑了各项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着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强化国家教育督导”,教育督导发挥“管办评”中“评”的职能,明确了其重要地位。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教育督导评估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面临着提升现代化水平的新挑战。2018年,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教育督导现代化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和保障教育质量。
长期以来,我国教育督导与评估分别由不同主体实施,导致本来有内涵交集的两个概念在实施层面没有建立紧密联系。2014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出台《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提出“建立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督政机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提高教育质量的督学体制、科学评价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监测体系,形成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职业教育督政是督促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行政职责,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加快职业教育发展;职业教育督学是指督促各职业院校规范办学行为,形成办学特色;评估监测是指对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进行水平和质量的评估和监测,质量监测更强调过程性和常态化。由此可见,督导是评估的上位概念,评估是督导职能之一。同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强化督导评估”,进一步将督导和评估联结在一起,突出了两者内涵的密切性。笔者认为,“督导”有监督和指导之意,“评估”有评价和监测之意,监督与指导离不开对教育教学的评价监测。基于此,将“职业教育督导评估”作为整体概念,并且对“评估”和“评价”不做区分,是本文进行阐述论证的基本前提。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加大职业教育改革力度,诸多政策强调围绕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和督导工作开展。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职业教育与基础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并且具体提出进一步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的7方面20条具体改革方案。其中,第六方面“加强职业教育办学质量督导评价”强调“建立x证书国家部门档案和质量监督系统”“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和督导评估系统”。在职业教育领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逐步建立并处在全面推进的关键期,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现代化既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提升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已经成为职业教育领域各项改革推动,以及提升职业教育治理水平的迫切要求。
一、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现代化的前提是“法治化”
(一)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具有高度权威性
世界范围教育发达国家普遍重视教育督导,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通过出台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制度和督导工作体系。1995年,我国颁布的《教育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教育督导在教育行政中的法律地位,确立了教育督导工作的权威性。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确立了督导制度在职业教育事业发展中的法律地位。2012年9月,国务院发布《教育督导条例》,是我国恢复教育督导制度以来发布的第一个专门的、完整的教育督导法律法规,是对我国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的系统化设计,标志着我国教育督导走上法治化轨道。
《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教育督导条例》,以及各地方政府颁布的《关于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是开展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必须依循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是体现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权威性的基石,督导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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