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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第六章法人.ppt

发布:2017-02-28约3.36千字共3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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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分类 三、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种类 企业法人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 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必要的经费来源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 机关或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权利能力限制说(无效)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在自己的权利能力范围内对于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是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法人只对其机关或工作人员在权利能力范围内的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节 法人机关 二、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主要是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 法定代表人,如: 公司的董事长、协会的会长、工厂的厂长、学校的校长。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民通》第49条(一)至(六)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变更 二、法人的终止 一、法人的变更 (一)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 (二)法人责任形态的变更 (三)法人宗旨等的变更 二、法人的终止 (一)企业法人的终止概念 (二)企业法人的终止原因 (三)法人的清算 法人终止概念和原因 企业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 终止的原因: 1.自愿解散 2.强制解散 3.司法解散 4.破产解散 5.企业法人自动歇业 法人终止的判断标准 1、事实终止主义 2、清算终止主义 3、登记要件主义* 企业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清算是清理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最终消灭的程序.只有经过清算,法人的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 《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清算应依法进行,清算期间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民法通则》第47条规定:“企业法人自行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法人的申请,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企业法人,依照法定的程序消灭其法人资格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注意:依照职权注销 * * 民法学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 第七章 民事权利 第八章 物 第九章 民事行为 第十章 代理 第十一章 期限和诉讼时效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六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概念、沿革、特征 二、法人的本质 三、法人的分类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沿革 一、自然人和合伙 二、无限公司 三、两合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一词首先为1896年《德国民法典》所采用,但该法典及以后的国家颁布的民法典都未给法人下一定义。1922年《苏俄民法典》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法人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在我国的民事立法首次界定了法人的概念。 法人的基本特征(2000年法硕简述题,6分) 二、法人的本质 我国对法人的本质的讨论受德国民法学者的影响,德国主要有三种观点: 1、法人拟制说 2、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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