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料紧急放行控制程序,紧急物料放行管理规定与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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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名称
物料紧急放行控制程序
编号
执行部门
第1条目的
为了使“紧急放行”得到合理的利用,并对其进行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紧急放行的定义
所谓紧急放行,即指因生产急需来不及验收就让来料入库并投入生产的做法。
第3条紧急放行的条件
1.对紧急放行的来料,要明确做出标识和记录。这样,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物料,能及时追回和更换。
2.一般在下述情况下才答应紧急放行。
(1)来料若不合格,在技术上可以纠正。
(2)来料若不合格,在经济上不会发生较大损失。
(3)来料若不合格,不会影响相关、连接、相配的零部件质量。
第4条在物料验收程序中应对紧急放行作出规定:规定紧急放行情况的审批人、责任人;规定可追溯性标识的标记方法;规定识别记录的内容及记录由谁保存等。
第5条紧急放行所使用的全部质量记录,应按规定仔细填写,在保存期内不得丢失和擅自销毁。
第6条当来料进厂后,根据情况需要紧急放行的物料,由责任部门(一般为采购部或生产部)的责任人填写“物料紧急放行申请表”,报经授权人审批。
物料紧急放行申请表
进料名称
料号
批量
规格
数量
生产批号
供给商名称
业
经办人
职务/联系方式
申请紧急放行的原因
申请人
日期
审批意见
批准人
日期
第7条对紧急放行的来料要做出可追溯性标识,同时做好识别记录,记录中应具体记载紧急放行来料的规格、数量、时间、地点、标识方法和供给商的名称及所提供的证据。
第8条在紧急放行的同时,应留取规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验,且检验报告必须尽快完成。
第9条应设置适当的紧急放行的停止点(停止点是指相应文件规定的某点,未经指定组织授权批准,不能越过该点继续实施紧急放行),对于流转到停止点上的紧急放行来料,在接到证明该批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后,才能将来料放行。
第10条若发现紧急放行的来料经检验不合格,要立即根据可追溯性标识及识别记录,及时、快速地将不合格品追回。
第11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核确认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