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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紧急放行控制程序,紧急物料放行管理规定与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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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名称

物料紧急放行控制程序

编号

执行部门

第1条目的

为了使“紧急放行”得到合理的利用,并对其进行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紧急放行的定义

所谓紧急放行,即指因生产急需来不及验收就让来料入库并投入生产的做法。

第3条紧急放行的条件

1.对紧急放行的来料,要明确做出标识和记录。这样,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物料,能及时追回和更换。

2.一般在下述情况下才答应紧急放行。

(1)来料若不合格,在技术上可以纠正。

(2)来料若不合格,在经济上不会发生较大损失。

(3)来料若不合格,不会影响相关、连接、相配的零部件质量。

第4条在物料验收程序中应对紧急放行作出规定:规定紧急放行情况的审批人、责任人;规定可追溯性标识的标记方法;规定识别记录的内容及记录由谁保存等。

第5条紧急放行所使用的全部质量记录,应按规定仔细填写,在保存期内不得丢失和擅自销毁。

第6条当来料进厂后,根据情况需要紧急放行的物料,由责任部门(一般为采购部或生产部)的责任人填写“物料紧急放行申请表”,报经授权人审批。

物料紧急放行申请表

进料名称

料号

批量

规格

数量

生产批号

供给商名称

经办人

职务/联系方式

申请紧急放行的原因

申请人

日期

审批意见

批准人

日期

第7条对紧急放行的来料要做出可追溯性标识,同时做好识别记录,记录中应具体记载紧急放行来料的规格、数量、时间、地点、标识方法和供给商的名称及所提供的证据。

第8条在紧急放行的同时,应留取规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验,且检验报告必须尽快完成。

第9条应设置适当的紧急放行的停止点(停止点是指相应文件规定的某点,未经指定组织授权批准,不能越过该点继续实施紧急放行),对于流转到停止点上的紧急放行来料,在接到证明该批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后,才能将来料放行。

第10条若发现紧急放行的来料经检验不合格,要立即根据可追溯性标识及识别记录,及时、快速地将不合格品追回。

第11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核确认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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