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离职管理规定描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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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离职管理规定描绘
8.离职管理规定描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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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离职管理规定描绘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1.0 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离职管理,保证公司和离职员工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0 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无论何种原由离职,均依照本制度办理。若有特例,须由总经理署名认可。
3.0 内容
3.1
离职类型与定义
排除劳动合同关系
离职:是指在任职时期内,由员工提出提早停止劳动雇用关系的行为。
解雇:是指在任职时期内,员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现、学问、技术等不
切合公司要求,或因劳动合同没法持续执行等,公司决定提早停止与员工劳动雇用关系的行为。切合以下状况之一者,公司能够解雇员工:
A、试用期内,被证明不切合录取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好者。
B、患有非本员工作惹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
证明身体不适,不可以胜任本员工作的。
C、工作能力显然不适应本员工作要求,又没法转任其余岗位者。
D、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查核仍不合格且又没法转任其余岗位者。
E、劳动合同订即刻所依照的客观状况发生重要变化,以致原劳动合同无
法执行,经当事人磋商不可以达成更改劳动合同协议的。
F、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确需裁汰人员的。
G、试用期满后工作态度差,工作缺少责任心和主动性的,没法知足工作
需求者。
H、公司制度或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余情况。
开除:是指在任职时期内,员工违犯公司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于公司
利益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公司依占有关规定随时与其排除劳动合同,
予以开除。有以下状况之一者,公司有权开除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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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犯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严重渎职、徇私作弊、贪赃枉法或有其余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名誉造
成伤害的。
对公司有严重欺诈行为的。
因冒犯罪律而被羁押拘禁、劳教、拘捕、判刑或被追查刑事责任的。
泄露公司商业或技术奥密,使公司承受损失的。
年度内被处以大过处分达 3次的。
其余违犯公司制度中有关开除类规定者。
国家或地方政府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余情况。
自动离职(自离):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同意而私自走动工
作岗位的行为。有以下状况之一者,公司将按员工自动离职办理,并临时冻结其薪水:
连续旷工 3个工作日或在 1个月内累计旷工达 5个工作日,经劝戒无效者。
未按正规手续申请离职而自行走动工作岗位者。
已申请离职但在 15个工作日内未办好离职交接手续而自行走开公司者。
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3.1.2.1 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公司依据状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并提早 30天通知员工的行为。
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员工不肯与公司续签劳
动合同,并提早 30天通知公司的行为。
3.2 离职程序
离职申请的提出及离职手续办理时间
员工申请离职,第一须填写《员工离职 / 解雇联系表》(见附表 1),经各级单位负责人署名审批后,而后再填写《工作移交单》 (见附表 2),并经各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在每个月 25日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如遇特别状况提早离职,需出示有关有效凭证。不然,每提早 1天离职,均需在薪水中扣除相应天数的基本薪水作为代通知金。详细所需提早提出时间详见《员工离职类型与要求说明表》 (附录1)。
离职申请的撤除及其办理时间
拟离职员工,若需撤除离职申请,拟离职员工需填写《工作联系单》 (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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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须经单位直属主管和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于人力资源部审察和存档,
在每个月
15日和 30日办理方可有效。不然,按正常离职程序办理。
离职申请的审批
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司就员工提出的离职申请,需与员工进
行踊跃的交流,对绩效优秀的员工努力挽留,并商讨改良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2.3.2 经交流无效,由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司将员工离职申请初步审批后,报于人力资源部审察。
3.2.3.3 综合管理部有责任与离职员工进行交流,交流无效后,由 人力资源部人事文员 依照《离职审批权限表》 (附录 2)报批。
3.2.3.4 《员工离职 / 解雇联系表》经最后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保留,并见告该离职员工的直属主管同意结果。由其直属主管依据同意结果安排工作交接事
项,并安排该员工于离职日领取《员工离职 / 解雇联系表》和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3.4 解雇程序
解雇申请的提出
3.4.1.1 公司解雇员工,原则上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写 《员工离职 / 解雇联系表》,
非员工过错性解雇,应提早一个月通知被解雇员工。但必需时,须磋商排除劳动关系。
在解雇员工时,其直属部门(单位)主管须与被解雇员工面谈,明确
清楚地见告其被解雇原由,并负责解答其与被解雇有关问题,人力资源部可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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