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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康爱医疗保险(贴心版)产品说明书.pdf

发布:2025-03-19约8.01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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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康爱医疗保险(贴心版)

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信息供您在理解本产品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合众康爱医疗

保险(贴心版)》条款为准。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主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合众康爱医疗保险(贴心版)合同”。

【产品性质】

合众康爱医疗保险(贴心版)是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发生

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28天至8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若您在被保险

人81周岁至100周岁期间投保本产品,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非首次投保本产品;

(2)您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按照合众康爱医疗保险(贴心版)条款中第

2.2条约定重新投保。

【交费期限】

本主合同的保险费的计算以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时的基本医疗保险状态为基础。您需要

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本主合同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基本医疗

保险状态对应的保险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主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

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含),您可以续保本主合同。

在上述60日期限内,如果我们接受您重新投保本产品的申请,且您已经交纳续保合同的

保险费的,续保的新合同成立并生效。续保新合同的生效日追溯至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

次日零时。

超出上述60日期限成立并生效的本产品保险合同,均为“未续保后再次投保”。

在上述60日期限内,我们收取相应的续保保险费后,将根据续保新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

相应的保险责任。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再接受续保:

(1)本产品停售;

(2)本合同在申请续保时已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终止;

1

(3)因投保人不如实告知、欺诈等不符合续保条件的情形。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

他保险产品的建议。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首次投保本主合同或未续保后再次投保本主合同时,自本主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为等待

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届满前经医院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

“恶性肿瘤——重度”或原位癌,对于由此导致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您为被保险人续保本主合同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恶性肿瘤——重度”或原位癌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重度”或原位癌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医院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

度”或原位癌,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将根

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重度”或原位癌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床位费、膳食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

救护车使用费、医生费。

2.“恶性肿瘤——重度”或原位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医院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

度”或原位癌,必须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前30日及后30日内,发生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

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费用,但不包括下面所述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

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重度”或原位癌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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