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件 GB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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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三建电气仪表二公司 规范标准 GB50166-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 ─ 92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3 年 7 月 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施工及验收规范 的通知
建标[1992]807 号
根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8)建标委字第 10 号和建设部 91)建标技字第
13 号文的要求 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 92 为强制
性国家标准 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 出版
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五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8)建标委字第 10 号文的要求 并按建设
部 91 建标技字第 13 号文通知 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消防局 能源部核工业总公司国营二六二厂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 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的有关方针 政策和 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
作方针 进行了调查研究 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 调试 验收和运行的实践经
验 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 并征求了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有关部 委所属施工 设
计 科研 生产 使用单位和公安消防 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 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六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 系统的施工 系统的调试和系统的
验收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 请注意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 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
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沈阳市皇姑区蒲河街七号 邮政
编码 (110031) 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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