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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法治政府的建设 论文摘要 自古以来,人们一直在努力对如何治理国家即进行探索,人治和法治的争辩贯穿着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历史,通过实践证明,法治是治理国家的最好模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治日益成为人们关心的焦点。依法治国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建设法治政府则是其重点和核心。本文将从当前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现状入手,试图就进一步提高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提供相应的路径思考。 论文关键词 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 《韩非子·有度》中曾经出现这样的文字: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治政府,即“政府职能的发挥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的政府。它要求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地依法定方式和程序行政,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就是把法治政府的内涵具体化并且运用于实际操作的过程。 一、我国法制政府建设取得的成就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完备,更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1999年,现行宪法的第三次修正,“依法治国”入宪。2003年,《国务院工作准则》将“依法行政”作为国务院三项基本工作准则之一。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除了以上重大成就之外,在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里,党中央已经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相关性文件,可见党中央对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视。 二、我国法制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还只是处于起步状态,与我们所希冀的法治政府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适应 虽然经历了多年的改革,政府管理的范围有所缩减,政企政事的分离也在实现中,但是政府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依旧很大程度的存在。温总理曾说过:“建设法治政府,依法界定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才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从而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因此,在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上,我国还需多下功夫。 (二)行政立法不够完善 行政立法的指导思想不够明确,行政立法过程不够公开民主,法律法规的质量也存在问题,漏洞冲突现象颇多。 (三)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程度不够 决策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存在失真现象;决策方案的制定“粗而不细”,缺乏专业性;决策方案“论而不证”;决策方案选择的民主性和公开性也有待加强。 (四)缺乏对行政权有力的监督和制约 行政监督体系设置不合理,缺乏监督合力;公共行政监督法制化程度低,监督缺乏可操作性;偏重于追惩性监督,全程性监督显得乏力。 (五)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和行政执法的水平有待提高 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随意执法、不文明执法等现象较为严重。除此之外,还存在执法队伍不健全、经费不足、设备落后等因素。 (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现象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利益、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重大的损失。 三、法制政府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一)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此,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正确认识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贯彻和落实这一原则。 (二)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时期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不同的国家对构建法治政府有着不同的要求,而我国的基本原则则包括了行政实体性原则和行政程序性原则。行政实体性原则:(1)责任行政原则,(2)依法行政原则,(3)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5)比例原则,(6)越权无效原则,(7)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程序性原则:(1)正常行政程序原则,(2)行政公开原则,(3)行政公平原则,(4)行政公正原则,(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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