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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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0963232201703290030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人身意外伤害类保险合同
使用。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即行终止。本附加合同所附
属的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
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凡年满 16 周岁(含)至 65 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的自
然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若被保险人身故,
则主险合同中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视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进行滑雪、滑水、跳伞、潜水、蹦极、攀
岩、探险活动等休闲娱乐性高风险运动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保险人将
根据主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项目,承担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害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性、竞技性的体育活动或表演,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运
动或表演,但保险单特别注明的除外;
2.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等任何比赛或竞技性活动,或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
赛、特技表演;
3.被保险人违反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及组织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4.被保险人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许可的旅游景点、合法娱乐场所、合法运动场所以外
的其他地点进行的任何高风险运动;
5.本附加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人不承保的任何运动;
6.主险合同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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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
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 发生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除提交主险合同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保险人与高风险运动的管理费方及组织方签订的运动合同或相关凭证(如门票)
等;
(二)高风险运动的管理费方及组织方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释义
1、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
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
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
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
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
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
蹦极。
2、保险金申请人:指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
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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