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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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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参加旅行社、或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
体、或民间结伴组织的国内、外旅游活动的旅游者、导游以及领队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
险人。
第三条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3、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4、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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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责任
本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特约保障两部分,投保人根据需要,在投保基本保障的基础
上,选择投保特约保障。
一、基本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
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身
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
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第二款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
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
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以下简称《伤
残标准》,详见附件)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根据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根据《伤残标准》,首先对
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多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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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
定。保险人根据最终的伤残等级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对应《伤残
标准》所列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
保险金。
(三)本保险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基本保障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二、 特约保障
在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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