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表决权信托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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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表决权信托是指为了统一行使股东表决权,通过签订表决权信托合同,一
个股东或数个股东将自己的表决权进行信托集中,在一定期限内以不可撤回的
方式转移给一个或多个受托人,由受托人为了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在信托
期间持有委托人的股份,行使该股份上的表决权,并向作为委托股东的委托人
发行交付表决权信托证书的一种信托制度。该制度是在信托法、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体制下的一种综合性制度。
表决权信托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经历了有效——无效——有效的发展历
程。从20世纪中叶开始,被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
区等借鉴。表决权信托制度可以在众多国家和地区沿革下去是因为其具有独特
的功能:如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化解公司财务危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债权
人利益;提高公司决策效率;保有公司控制权。需要注意的是,要将表决权信托
制度与表决权代理和表决权拘束协议及股权信托进行区别。
表决权信托就其法律属性而言,是根据信托法理的应用而产生的一种表决
权间接行使方式,其在本质是利用信托机制集中行使表决权以控制公司经营。
由于表决权信托制度本身发端于社会实际经济活动,所以它的设立程序、
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都是最先从实务操作中提炼出来的,再经过理论化、系统
化整理上升到立法层面,并反过来进一步指导表决权信托法律实务。其成立和
生效要符合订立书面表决权信托合同,具有期限性,进行登记与公示,目的合法
这几个要件。
在表决权信托的权利构造中,含有两重法律关系:一方面是受托人与公司
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是受托人与委托股东、受益人的法律关系。前者集中体
现在受托人对公司的管理权限上,实为表决权行使法律关系;后者才是真正的
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其主体包括委托股东、受托人和受益人(即表决权信托
证书持有人)。对于表决权信托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宜从公司法和信托法两
个方面进行规范,并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表决权信托合同的约定行使。对于
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学界存有分歧,主要有股权说和表决权说两种典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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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说的学者认为股权具有财产性属性,而表决权不具有财产性属性;而表决
权说的学者认为,表决权也具有财产权属性。笔者认为,表决权信托的客体为
表决权,因为:表决权行使的目的具有财产性,其本质上是一种财产安排性权
利,这使得表决权作为手段性权利也具有了很强的财产属性。
表决权信托的权利运行,是以多种票证为载体,主要包括:有“信托”字
样的股票和可流通的表决权信托证书。其权利运行方式是:公司向股东即持有
股份的受托人支付股息红利,受托人再将取得的股息红利作为信托利益分配给
受益人。
表决权信托制度对我国而言仍是一项新生的事物,即使是在专门从事信托
的实务界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司法界,对其的认识也不够深入。目前,这一
制度在我国面临的主要障碍有:大陆法系信托理念薄弱;法律规范模糊且操作
性不强;委托人权限过度扩展等。尽管存在以上阻碍,笔者仍认为应在我国确
立表决权信托制度。事实上,我国现有的法治政策环境、表决权信托运用的成
功范例为表决权信托制度在我国安家落户创造了条件。在我国建立表决权信托
制度有其必要性和 “本土化”价值:一者,有助于克服国有股所有者对上市公
司的不适当干预;二者,有助于解决国有股主体缺位的问题;三者,有助于完
善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累积投票制。因此,我国需要在立法上对表决权信托制度
做出明确规定,并从具体的制度设计和立法体例上进行本土化规划。
关键词:股东表决权;表决权信托;信托;表决权信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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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Voting trust means that a shareholder or a couple of shareholders pool their
voting rights by a trust contract, and then entrust in an irre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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