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权信托与股东权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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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表决权信托制度发端于公司治理水平相对较高、治理结构相对较为完善的
美国,其创立的本旨是加强中小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并因切合中小股东权益
保护的价值取向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所肯定。虽然在随后的发展中也曾因被广泛
应用于垄断目的而遭否定,但经过兴利除弊改革后又重新获得了合法地位。作
为建立在信托法律关系基础上、与公司治理实践密切相关的一项制度,表决权
信托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决策效率、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
了重要作用,也因此被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司法
和公司治理实践所吸收。当前我国公司立法并无表决权信托的相关规定,但表
决权信托已在股权转让、职工持股等公司治理实践中已经出现,以表决权信托
为主题的学术研究成果也层出不穷。但目前关于表决权信托的现有研究成果主
要着眼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关注的重点是中小股东这一传统弱势群体的权
益保护,对表决权信托在保护控制股东控制权方面的重要作用缺乏足够的关注。
《表决权信托与股东权保护》建立在国内外现有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并借
鉴了国内外公司治理中的有益实践。在全面研究表决权信托的发展历程、内涵
外延之后,《表决权信托与股东权保护》试图突破以往学术研究在该方面的局限,
将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和控制股东权益保护两个方面完整、系统地阐述表决权
信托制度的重要功能,还试图从表决权信托的角度寻求国有企业中国有股权保
护的新路径。
基于这个研究思路,《表决权信托与股东权保护》将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
论述的是表决权信托的概念,以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在分析信托的概念后,
笔者分析了表决权信托概念争议中的焦点——表决权信托的标的。笔者认为,
表决权信托的标的应为表决权,一是因为表决权不具有一身专属性,可以作为
信托标的,二是因为股东设立表决权信托时,并不转移股权其他内容的名义所
有权。在厘清表决权信托的概念后,笔者又研究了表决权信托的特征,认为表
决权信托具备目的法律效力的外部性、当事人身份的双重性、一经成立即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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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等特点。表决权信托的成立要件则包括目的合法、表决权比例确定、采用
书面形式、加以期限限制、登记等。
在第二章中,笔者的关注重点是表决权信托的渊源及其发展历程,以比较
法的研究视角探讨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滥觞,及其在美国“肯定——否定——肯
定”的发展历程和在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历程。通过对国外立法、司法
和公司治理实践的研究,笔者得出我国应当确认表决权信托效力的结论,原因
包括:一是表决权具有财产属性,二是对表决权进行处分是股东的法定权利,
三是表决权信托是公司治理实践的产物。
在第三章中,笔者探讨了表决权信托与中小股东和控制股东的权益保护,
认为表决权信托不仅可以通过表决权的有效集聚强化中小股东对公司的控制
权,还能降低公司决策成本、提高决策效率。在表决权信托中,委托人和表决
权信托证书持有人享有知情权、监督权、表决权行使方式变更权、表决权信托
证书转让权、受托人解聘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受托人则需承担受信义务,即
忠实和注意义务,这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保证。此外,笔者还从案例出
发,分析了表决权信托制度在控制股东权益保护中的作用,认为表决权信托在
股权转让、公司收购等过程中保证控制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从而维护控制
股东权益。只要控制股东保持或加强控制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不
恶意侵犯第三人利益,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这说明,表决权信托不但能够有
效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也能保证控制股东权益的实现。
在第四章中,笔者在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历史进行简单回顾的基础上,从
表决权信托的角度探求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新路径。它首先有利于维护国有企
业在特殊领域的控制地位,防止国家股东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丧失控制权,
这对保证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意义重大。表决权信托还有利于提高国有
企业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对彻底实现政企分开也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从我国现实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念还没有完全确立,股权转让、收
购过程中控制股东丧失控制地位的现象屡见不鲜,国企改革中国有股东缺位的
现象尚无根本改观。鉴于表决权信托的制度价值,笔者认为,表决权信托不仅
为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新的实践方式,也有利于推动中小股东权益保
护理念在我国的树立和加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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