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安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 副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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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延建发〔2015〕号
延延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关于印发《延安至延川(陕晋界)高速公路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监办、中心实验室、各路面高驻办、各交安施工单位:
为严格控制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投资,规范计量支付管理工作流程,保证计量支付顺利进行,促进工程质量、进度目标顺利实现,现将《延安至延川(陕晋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延安至延川(陕晋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
延延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2015
附件:
延安至延川(陕晋界)高速公路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范计量支付管理工作流程,保证计量支付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促进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目标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文件”)、《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交通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延安至延川(陕晋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计量台帐的内容
第二条计量原则
1.计量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断地提高和强化合同双方对工程质量意识和合同履约责任的控制措施,是对已完成工程质量的自检、验收,是支付的前提。
2.计量与支付必须严格遵守合同原则、公正性原则、时效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3.工程量清单中各个支付细目的数量,是根据合同文件的《技术规范》中规定的细目、编号、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设计图纸计算出的预计数量,不能作为最终计量和支付的依据。
4.计量的工程细目,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查验收合格,签认手续齐全且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5.工程计量的范围、内容、方法和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说明和补遗书的规定。
6.单项工程最终计量不得超过单项工程计量台帐中的变更后数量,严禁超计、漏计、重计。
7.变更工程未经审批不得计量。
8.索赔金额、迟付款利息、奖励金、违约处罚金等其他款项的计量必须附有管理处、监理单位批准文件。
9.计量支付不解除施工单位应尽的任何合同义务,如已计量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仍不免除施工单位无偿返工的责任。
10.监理工程师可用签发中期支付证书的方式对过去签发的任何一期证书中的错误做出更正或修正。
11.监理工程师认为已经计量的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有权在任何一期中期支付证书中扣除该计量工程的价款。
12.当支付细目的数量超过合同清单数量时,当期支付报表必须附有相关变更批复文件。
13、待安装设备、自制件、辅材需进场报验。未经报验设备,严禁承包商自行打开外包装,报验时监理工程师、承包商现场打开设备,承包商须填写设备报验材料、设备资料完整三证齐全、照片存档。
第三条计量依据
1.工程合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说明、技术规范、图纸以及具有同等效力的由施工单位和管理处双方签认的其他补充合同文件。
2.修正的工程量清单。
3.由管理处、总监办、高驻办批复的工程变更设计及其它与计量支付有关的文件。
4.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序验收文件、工程质量合格文件等。
第四条计量方式
1.工程完工后,高驻办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做为计量的依据。
2.计量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首先要做好现场自查、核实工作,对已经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取得“中间交工证书”的工程进行统计、汇总、核实、计算,并分类填写“工程计量计算单”、“工程变更计量计算单”等一式四份,报高驻办组织计量联测。管理处、总监办对已完工项目进行实体核查、抽查相关资料,如有资料与现场不符者等情况,本期不予计量,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计量支付程序
第五条计量支付程序
1.施工单位计量申报
施工单位于每月25日前,对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的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方法计算后录入软件,生成计量支付电子数据包,并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工程计量证》(附相关原始资料及计算资料)与电子数据包一并报送高驻办。
2.高驻办审查
高驻办结合施工单位报来的《工程计量证》相关资料审核电子数据并签认《工程计量证》,于当月28日前将审核完毕并经签认的《工程计量证》报总监办审核。
3.总监办审查
总监办结合施工单位报来经驻地监理办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