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本院组织调整101年度概算筹编与预算执行-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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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本院組織調整101年度概算籌編與預算執行處理原則 行政院主計處 鹿副主計長篤瑾 100年1月28日 大 綱 壹、101年度概算籌編作業 貳、配合組改期間經費處理原則—一般規定 參、配合組改期間經費處理原則—預算編列 肆、配合組改期間經費處理原則—預算執行 伍、101年度概算籌編規劃流程圖 陸、案例說明 壹、101年度概算籌編作業—現行作業方式 行政院於每年3、4月間核定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額度,並由各機關依照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預算編製辦法之規定,在行政院所核定主管機關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擬編概算送行政院審議。 各主管機關所報年度概算,歲入部分由財政部檢討,歲出部分由行政院主計處彙整初審結果,並提報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核議,由行政院主計處將結果簽報院長核定。各主管機關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案額度編製預算案,經彙編總預算案提報院會通過後,於8月底前送立法院審議。 壹、101年度概算籌編作業—籌編規劃 新機關組織法案經提報院會通過後,即應成立新機關籌備小組,承接原組織調整規劃分組各項作業,辦理籌備工作。 為充分掌握組織改造前後經費移撥情形,主管機關(原機關)應配合新機關組織法案審定結果,完成經費移入移出調整情形。 壹、101年度概算籌編作業—籌編規劃 新機關籌備小組應指定101年度新機關及所屬機關預算籌編之主政機關(含聯絡窗口),送本處作為匡列101年度概算參據。 為達成施政無縫接軌,101年度概算額度原則仍採匡列主管機關(原機關)方式,並在既有之基礎上,配合組織改造酌予調整。 壹、101年度概算籌編作業—籌編規劃 主管機關(原機關)所編報101年度概算應將移出業務及經費加以區分,俾利未來新機關清楚業務承接範圍及經費需求,並經新機關籌備小組同意後,再行將概算報送行政院。 各機關組織改造相關經費,應在行政院所核定年度歲出概算額度內優先調整編列,不另增匡額度;各基金亦應優先檢討納編。 壹、101年度概算籌編作業—籌編規劃 配合組織調整及精簡員額所需增加年資結算退休給付,得循預算程序調查估列,其餘加發7個月慰助金及保險年資損失補償,由原服務機關於年度預算額度內容納編列,不另增匡額度。 第二專長轉換訓練及辦公處所異動所需搬遷或租金等經費,由各機關自行配合辦理期程於年度預算額度內容納編列,不另增匡額度。 壹、101年度概算籌編作業—籌編規劃 有關101年度預算編製相關規定,應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及「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辦理。 未來送請立法院審議之 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呈現方式,將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進度,由行政院作政策決定。 貳、配合組改期間經費處理原則—一般規定 各機關(含基金)配合組織改造,進行業務功能檢討及組織調整規劃作業等所需經費,由年度預算相關經費調整支應。 組織改造涉及相關機關(含基金)業務職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含基金)等,其相關之預算程序及預算執行事宜,應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辦理。 對改制行政法人之經費處理,應依將來立法院審議通過之行政法人法規定辦理。 參、配合組改期間經費處理原則—預算編列 配合組織調整,由本處會同各機關依整併、改隸、改制、裁撤及維持現狀等不同組織調整型態,於籌編年度預算期間妥為規劃編列。 各機關組織改造相關經費應在行政院所核定年度歲出概算額度內優先調整編列;各基金亦應優先檢討納編。 肆、配合組改期間經費處理原則—預算執行 各機關配合組織調整而變更機關名稱、隸屬或業務職掌時,相關預算之承接執行,依暫行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屬於機關名稱更改者,由更改後之機關繼續執行原預算;機關改隸者,由改隸後之機關繼續執行原預算;機關部分或全部業務職掌經調整移撥者,由新機關繼續執行該業務之原預算;前述三種情形同時兼具者,得併同處理。 肆、配合組改期間經費處理原則—預算執行 各機關配合組織調整,其預算調整規模如有跨越不同機關、不同政事別及不同業務計畫者,其相關預算之執行,依暫行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於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得在各該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相關預算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62條及63條有關經費流用之限制,必要時,由行政院或地方政府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追加、追減預算。 肆、配合組改期間經費處理原則—預算執行 各機關主管之特種基金,依組織調整而變更基金名稱、隸屬或業務職掌,其預算之執行,依暫行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適用該條文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 肆、配合組改期間經費處理原則—預算執行 依組織調整作業期程,相關人員之處理在組織調整前即陸續進行,所需優惠退休等費用在各該年度之預算籌編期間即先行循預算程序調查估列,如估列數不敷支應,依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相關費用得由原機關、原基金或其上級主管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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