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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第十七届发审委对吉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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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关于第十七届发审委对吉林华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 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发行监管部于 2018 年 8 月 8 日签发的《关于第十七届发审委对吉林华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已 收悉。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微电子”、“公司”、“ 申请人”、 “发行人”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广州证券” )等相 关各方根据《审核意见函》要求对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和补充披露。 现就《审核意见函》中的问题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配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1 请发行人根据《关于做好华微电子配股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要求 在配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相关内容,并结合聆讯情况补充披露:(1)发行人及 全资子公司麦吉柯未办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具体原因及办理的最新进展;生 产经营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 )本次募投项目备案和环评 文件均为2011 年取得,是否需要另行备案和申请环评,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 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3)结合发行人《气瓶充装许可证》和麦吉柯《辐 射安全许可证》两证办理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形。 请结合上述意见的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说明。 回复: 一、请发行人根据《关于做好华微电子配股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 要求在配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根据《关于做好华微电子配股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要求,发行人在 配股说明书中做了如下补充披露: (一)发行人已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第四节发行 人基本情况”之“十一 公司经营资质情况”之“6、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中补充 披露了在环境保护部令第 45 号文之前,申请人及子公司麦吉柯的相关生产是否 需要取得环保相关的许可证,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已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之“第八节本 次募集资金运用”之“十一 项目报批情况”中补充披露了自 2011 年取得环评文 件后,国家及地方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文件是否发生变化,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 否符合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三)发行人已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第四节发行 人基本情况”之“十一 公司经营资质情况”之“8、气瓶充装许可证”中补充披 露了华微电子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目前进展情况,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获得受 理,长时间未能办妥的原因,许可证的取得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四)发行人已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第四节发行 人基本情况”之“十一 公司经营资质情况”之“7、辐射安全许可证”中补充披 露了麦吉柯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目前进展情况,许可证的取得是否存在实质性 2 障碍。 (五)发行人已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第四节发行 人基本情况”之“十一 公司经营资质情况”中补充披露了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是 否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会对此次配股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六)发行人已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之“第四节发 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公司主要业务具体情况”之“(四)主要产品的生产销 售情况”之“1、主要产品的产能、产量和销量情况”补充披露了 4 英寸产品生 产线长期不饱和生产,相关设备是否出现闲置,是否存在减值情形,减值准备的 计提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七)发行人已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之“第八节本 次募集资金运用”之“三、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一)本次配股 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补充披露 4 英寸生产线是否存在较为明确的变更利 用安排,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设备是否与现有生产线存在重叠,并能合理利用现有 闲置产能,本次募投项目拟募集资金是否超过项目实际需求量。 (八)发行人已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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